依法行使好监督职权
○ 本刊评论员
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监督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把着力点放在对人大常委会监督作出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首先明确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然后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计划和预算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监督权的行使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否则,监督行为本身就可能造成损害法律权威的后果。回顾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20多年的历程,深感如此。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不太敢直言监督,只是进行一些监督工作的尝试,到九十年代以后监督内容逐步具体,监督方式逐渐增多,监督程序陆续规范,可以说人大监督权的行使走过了一条艰难曲折的路,一条在不断探索之中前进的路。在这个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监督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人大监督工作将正式走上法制化、程序化的轨道。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通过对监督法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监督法上来,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以监督法为依据,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正,为监督法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理清思路,牢牢把握监督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切实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使人大监督工作乘着监督法贯彻实施的东风,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