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保障

日期:20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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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和编制“十一五”规划,对我省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治应作为“十一五”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行业依法治理,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省,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通过强化法治手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十一五”规划的制定,将成为指导我省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因此,编制“十一五”规划应当贯穿法治思想,实现“十一五”规划需要依靠法治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不断增强法治观念,为实施“十一五”规划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表明,民主在进一步扩大,法制在进一步加强。我们现在所讲的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总结和探索升华,也是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应当在我省“十一五”规划中得到充分体现。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是依法治省和构建和谐社会对公民基本素质的要求。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有赖于全体公民法治意识的普遍增强,有赖于全社会人人学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的自觉行动。公民在想问题、办事情以及处理各种矛盾时,要有法治观念,要有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实践证明,公民法治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经过20多年的普法工作,我省公民的法治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但与形势的发展和未来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一些地方的少数领导干部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和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官本位和长官意识比较浓厚,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显然不符合依法治省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如果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再健全的法制也是形同虚设。因此,建议在“十一五”规划中继续明确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不断增强法治观念,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继续加强地方立法,规范和调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利益关系

   “十五”期间,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它们的实施,为全省的开发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各阶层的要求和利益都会反映到立法决策中来。“十一五”期间,需要协调各种社会关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来推动和保障。要处理好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人与人、人与自然、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力之间的关系,都需要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因此,“十一五”期间,地方立法在宏观上需要着力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继续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地方立法工作只有在党委的领导下,才能很好地贯彻党的主张,妥善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问题。二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立法调研,扩大立法民主,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处理好各方面各阶层群众具体利益的关系。三是地方立法要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服从和服务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注重经济方面的立法,紧紧围绕促进我省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四是在突出经济立法的同时,兼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为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服务。五是坚持立改废并重的原则,加强立法协调,减少或避免重复立法,将我省的地方立法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切实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只有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才能真正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中,推动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十一五”期间,一是要努力扩大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和政治生活的范围,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程度。公民的政治参与,既是一个实现民主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我管理的过程。只有在积极的参与过程中,公民才能最大限度地表达自己的愿望,实现自己的利益。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政府单方面很难有效地协调复杂的利益矛盾。二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但其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三是扩大政府公共服务的范围,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增进公共利益。四是不断提高政治透明度,让公民获得更多的公众信息。比如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法律条款、政策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以及其他有关的信息,应当增强透明度,真正让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这些信息,为生产和建设服务。

    四、强化人大监督工作,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权力如果失去制约和监督,就会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将管理国家的权力赋予了国家机关,就有权力对其立法、执法和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十五”期间,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改进了监督工作,除了坚持原有的一些做法外,还积极探索监督工作的新途径,如开展工作评议、述职评议、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活动,并不断加大对审议、视察、评议意见的督办工作,督促解决了“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推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十一五”期间,应着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法律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其有效实施。二是加强工作监督。要继续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加大审议力度,促进“一府两院”工作作风的改进和依法办事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一府两院”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三是加强代表工作。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他们分布在各行各业,比较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要充分发挥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总之,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创新监督方法,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为实现“十一五”规划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