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宏伟目标提供法制保障

日期:20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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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是保障和引导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1980年以来,在省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人大认真行使立法权,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立法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遵守与执行,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05年9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67件,废止41件,现行有效的法规、条例226件,作出法规性的决议、决定120件。这些法规、条例和决议、决定,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十五”计划实施期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立法权人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立法步伐明显加快,2001年至2005年9月近五年时间,共制定和批准了109件地方性法规、条例,其中新制定64件,修订45件,废止13件,为加快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开发保护资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回顾和总结“十五”期间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保证了立法工作的正确的政治方向。“十五”期间,省委召开了全省人大工作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省委转发了省人大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关于加强地方立法的八项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通过立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立法中认真落实党委的立法建议,坚持和完善了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共产党员的作用,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在法规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立法重点明确,同改革发展稳定的决策结合日趋紧密。“十五”计划的五年,是我省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五年。为了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立法权的机关在安排立法项目时,坚持立法服从和服务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服从和服务于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先后制定的有关矿产资源管理、青海湖生态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等经济方面的法规、条例,占立法总数的60%以上,初步形成了以经济立法为重点,社会事业管理立法和民主制度建设立法共同推进的格局。

    三是民主立法、与时俱进、维护法制统一的立法观念进一步增强。坚持立法为民,始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最高标准,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将人民群众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的问题列为立法项目;坚持开门立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登报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加大公民参与立法工作的力度;设立法制咨询组,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智慧和作用;坚持立、改、废相结合,把法规、条例的修改、废止工作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近五年共修改、废止法规条例58件,修改和废止占五年立法总量的53%,较好地维护了法制统一,体现了地方立法观念的与时俱进。

    四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始终坚持并加强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制定立法计划(规划)工作的领导,从宏观上把握立法工作的主动权;坚持“统审和专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法规案的审议工作,提高审议质量;加强对西宁市和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避免和减少了重复立法;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提前介入,加强并认真进行立法项目、立法案起草的调研论证和协调工作,努力把法规、条例的重大问题和合法性、统一性、技术性等问题,解决在立法案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前。

    五是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制度不断建全和完善,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强立法活动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先后制定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若干意见、扩大立法民主的若干规定、立法计划工作制度和立法重大问题协调办法等制度,使立法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轨道。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做到在立法权限上不越权立法,在具体内容上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在处罚、许可的设定上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重视和防止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规条例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发展时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了我国下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提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这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努力完成立法任务,为实现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提供法制保障。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调整和更新立法理念。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更新立法理念,把立法工作的重点转到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上来,把立法思路从重视立法数量和速度转到重视立法的质量和效果上来。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落实到调整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立法项目的各个方面,落实到法规起草的各个环节,落实到法规的具体规定中。坚持地方立法为服从和服务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服从和服务于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体现“五个统筹”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坚持开门立法,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和公正性;要坚持法制创新,做到立废并举,制定和修改同重,以维护法制统一。

    二、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协调好各立法主体的关系。要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自觉把立法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认真执行立法宏观决策和重大问题报请同级党委决策的制度,从制度上和法规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人大立法、政府及有关机关提案和起草机关的关系,在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前提下,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发挥提案机关的综合协调作用,发挥起草者熟悉专门法律制度、知识和实践的优势,重视研究和协调处理立法案中的重大问题,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保证立法工作协调有序地进行。

    三、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结合,统筹安排立法工作任务。要根据“十一五”经济社会的重大规划目标、任务,以适应、服务和促进全面发展为重点,认真总结近三年来立法规划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立法重点,及时调整有关立法项目。要加强明后两年的立法工作,重视和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立法项目,重视安排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项目,特别应重视加强“三农”工作,保障农牧民利益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着重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

    四、坚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立法工作。要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严格依法立法。要认真加强立法项目工作和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探索和创新立法起草机制和有关部门相互参与和提前介入的工作机制,拓宽法规草案的起草渠道。坚持对重大问题事先协调制度,认真做好法规草案提请审议的前期工作。要狠抓计划的落实,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切实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需要几条写几条,成熟几条写几条,在管用上下功夫。要防止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在地方立法中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做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免受侵害。要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立法效果跟踪调研制度,及时总结立法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性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坚持民主立法,积极推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进程。要进一步加大民主立法的力度,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渠道,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登报等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使制定的法规条例更好地集中群众的智慧,反映人民的意愿。要坚持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立法工作者相结合,加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咨询组建设,认真听取和吸纳专家、学者对法规规范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科学性以及立法技术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在地方立法中的智慧和作用。

    六、坚持加强立法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立法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立法质量。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的主体。根据中央9号文件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代表的政治、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学习,为代表知情、知政和从事立法活动创造条件。建设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精、素质高的地方立法工作队伍,是实现立法工作稳定发展的组织保证。要选配政治品德好、有法律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较好语言文字能力的干部,作为立法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新知识学习,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立法水平。要在人员配备、立法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充分的保证,使我省立法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