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日期:200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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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从而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命题和政治任务,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是党的政治理论、政治思维的重大创新,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升华和飞跃,体现了执政党政治权力的运作向更为科学和更为合理的形式发展的远见卓识,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日臻完善和成熟。

    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在政治领域所创造的政治成果的总和,是社会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政治制度。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是一定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从实践中探索总结和选择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根本方向的主要内容,解决了各个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的合法性问题,决定了国家的司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制度、教育制度、军事制度等其他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契合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价值取向、发展要求和最终目的,又有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

一、人民当家作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价值内核

    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核心和精髓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这一权利的实现,则必须要依托一个适当的组织形式。这个组织形式就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又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作了明确的划分。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代表人民的利益,为人民服务的。他们的根本目标相同,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人大同“一府两院”的关系不是并列的,更不是对立的,而是决定和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构建了人民主权以及各个国家机关权力的正当性基础,保证了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体现了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便于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和调动起来,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人民的意愿一步步得到实现,顺利地推进了现代化建设事业;我们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加强了党同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阶层的团结,组织和支持他们参政议政,为现代化建设积极贡献力量;我们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全国56个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在平等、团结、互助的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繁荣进步而奋斗。我们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进行了党政机构改革,实行了县、乡两级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积极扩大城乡基层直接民主,推进村民自治,发展社区民主,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全国人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广泛权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必须要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幸福,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

    政治文明是一个多元化复合结构,因而在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既要重视各种政治关系的协调,又要注重社会意识体系的构造和政治意识的创新,并逐步使政治行为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推动政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使政治文明的建设更加系统和全面。

    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组织形式和治理国家的方略,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治理形态,也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实现政治法治化,就是国家要真正根据依法治国方略的法治原则,构筑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自由、进取精神和合理要求的法律体系。明确政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规定各种政治关系,规范各种政治行为,保证各种政治制度依法运行,避免任何形式的随意性,不断强化政治主体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实现社会主义的文明政治,国家的管理由于以公共强制力作为后盾,因而更要防止枉法滥行,而必须遵守法律,必须坚持依法治国。

    我国确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也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保障的。作为国家形式要件的法治,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既以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为基础,又保障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体现法治精神的政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我们党庄严地宣告: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内活动。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严格依法办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贯彻实施,也就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贯彻实施。遵守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我们每一个党员都要模范遵守法律。各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执政意识,自觉地做到执政为民,当好人民的公仆。

三、加强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不谋求自己的私利,而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我们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浴血奋战,建立人民政权,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我国是一个有近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的政治核心,来领导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顺利地建设好自己的国家。不懂得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就不懂得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就不能把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就无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从历史、现实及对未来的期望中得出的必然结论,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所以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当然,党同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党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来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所谓依法执政,主要是党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或作出决定,把自己的主张化为国家意志,化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恰恰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党领导国家事务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我们党处于执政地位,是全社会的表率。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与党的领导制度和执政方式紧密联系。发展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因此,必须要以发展党内民主为先导,促进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四、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重大的历史和政治责任,同时也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责作用。当前,尤其要抓好立法和监督工作。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政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制作保障。如果离开完备的法制就谈不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应当看到,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专门法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基本上结束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但毋庸讳言,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以及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法制建设的任务还相当繁重。特别是应当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要认真总结我国在政治文明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条件成熟时,及时地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担负着立法任务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抓紧制定有关法律和法规,使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以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

    监督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没有监督,公共权力就有可能失控,就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或权力的滥用。如果是这样的话,政治文明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研究如何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使掌权者更好地为公众和社会服务。在我国,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在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表现在工作中,往往习惯于按照某某领导人的讲话或指示办事,而对于依法办事却感到不习惯,严重地破坏了法制的公正,践踏了法制文明,人民群众对此极为不满。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作为担负着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任务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把监督工作放在首位,努力改进监督的方式,加大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进一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文明执法。

五、密切权力机关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社会基础

    政治文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掌权者必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权力的行使公开、公平、公正,使重大问题的决策充分体现民主化、科学化的原则,充分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愿望。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必须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基础之上。人民群众是我们各项工作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挫折,政治文明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人大代表参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人大代表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代表着各个阶层的利益,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着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大代表扎根在群众之中,亲身体验着群众的冷暖,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他们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推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因此,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进一步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改进代表工作,更好地激发代表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调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提高代表工作的水平。要采取措施,使各级国家机关更加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更好地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自觉性,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广泛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