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在
现实中,信访已经超出政府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领域,权力机关、法检两院的信访工作已成为我国整体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力机关的“主任接待日”、法院的“院长接待日”、检察院的“检察长接待日”等已经为民众所熟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即“人大信访”工作更被纳入人大监督工作之列。
一、有关信访的两条新闻。
据《法制日报》
据了解,广东省信访督察专员从新上任的省直机关副厅级领导干部中产生,经省委组织部考察确定后,分期分批派到省信访局工作。每批10人,每期3个月,专职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着重协调处理重大信访案件。工作期满后,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信访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任用、奖惩的依据。
“新任领导干部先任信访专员,让他们直接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解决群众上访问题,有利于他们进一步增强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和廉洁从政的自律意识,提高解决问题的组织协调能力,提高应对复杂局面,驾驭全局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从张德江对这项制度意义的表述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信访是领导干部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处理信访也是领导干部的重要工作之一,它考验并锤炼领导干部的能力。
同样,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信访也最为群众所乐于选择,因为虽然法制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在增强,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的成本往往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过高。其实重视信访工作也是对一个责任政府的要求。
二、信访是公民的权利。这在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得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和陷害。”
但在现实中,有些干部却对此认识不足。全国政协委员陈守义在其提交的“关于解决越级上访建立反馈督察机制的建议”的提案中,联系某些地方政府对待越级上访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批评。他说,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表明,越级上访属于依法上访的范畴。
陈守义委员说的相关规定是指信访条例第十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陈守义委员在提案中对越级上访的原因进行了剖析。他认为一是处理不及时拖出越级上访;二是解决不到位引出越级上访。具体表现是往往把群众意见签一下又转回原地,当地解决不了,只好越级上访;三是责任不明确导致越级上访,指的是相关部门“踢皮球”;四是廉政有问题使信访人越级上访。
对此,陈守义委员建议:一要加强信息反馈机制,要求下级机关限时反馈信访办理情况;二要建立有效督察机制,对信访的处理情况与考评结合起来,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完善信访法律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湘成说,人大机关的信访工作非常重要。他每天上班有三件事是雷打不动的:一是处理公文,二是看群众来信,三是阅读需要阅读的文件。他说他从不委托别人看群众来信。谈起人大信访工作,姚湘成副主任认为,首先要对信访工作有正确的认识。作为领导者,不能把信访的群众当作对立面;二是对信访形势要正确认识,应当承认大部分上访群众都是有理由的而且是正当的;三是要有正确的态度,应满腔热情地对待信访工作,要与群众共同解决问题;四是完善法律法规,目前信访工作有《信访条例》,但其只是适用于政府机关处理的信访,还不能满足目前的信访工作实际。
作为人大信访工作者,我们希望全国人大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法律,将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受理部门的职责、处理信访工作的程序等明确地在这部法律中予以规定,同时应建立起对信访受理的监督机制,包括奖与罚。据了解,制定信访法的呼声早已有之。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