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地方人大会议
1.因实际情况需要,地方人大一年内可否召开两次会议
问:因实际情况需要,地方人大一年内可否召开两次会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83年7月23日)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印的《工作通讯》1984年第13期“关于‘地方组织法’的一些问题的答复”第五个问题答:“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同时规定“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一年内可以不止召开一次。(1983年)
2.常委会可否决定临时召集人大会议
问:地方组织法规定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才能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否由常委会决定召开临时人代会?如不行,怎样统计代表人数?(新疆人大常委会1985年10月18日)
答: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并未规定只能举行一次,因此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多开一次大会。(地方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讲的是如果常委会不召集,经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大会)(1985年10月19日)
3.省人大常委会能否提议召开人大临时会议
问:省人大临时会议能否由省人大常委会提议召开?(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1月23日)
答: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召开省人大临时会议。(1989年2月13日)
4.宪法中的“三分之二”是否包括本数
问:宪法第60条、第61条、第64条中的“三分之二以上”、“五分之一以上”是否包含本数在内?(1985年10月8日)
答:三分之二以上包含三分之二。(1985年10月10日)
5.省人大会议有多少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问:省人大会议应有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还是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1月23日)
答:省人大会议应有全体代表的二之一以上还是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法律没有规定,可由省人大决定。(1989年2月13日)
6.区人大第一次会议没有依法选出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由谁召集
问:营口市老边区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没有依法选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第二次会议应由谁召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987年8月13日)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会议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营口市老边区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没有依法选出人大常委会,应由上届人大常委会召集。(1987年8月15日)
7.选举大会主席团名单如何表决
问:选举大会主席团名单如何表决?可否分批表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86年4月11日)
答:选举大会主席团时,可以举手表决,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采用举手表决时,可以对整个名单进行一次表决,也可以对每个候选人逐个分别表决,但不宜分出几位或几部分分几次表决。(1986年4月26日)
8.政府组成人员能否被选为主席团成员
问:昆明市代表团×××等同志在云南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参加大会主席团。经大会副秘书长同志作了说明,仍不能解决问题。特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6月1日)
答:所提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可由省人大决定。按照全国人大的惯例,每届第一次会议,政府组成人员可参加主席团,以后的会议即不参加,这个做法可供参考。(1988年7月1日)
9.省经委副主任是人大代表可否当主席团成员
问:省经委副主任是人大代表,可否被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87年4月18日)
答:省经委副主任如果是代表可以被选为省人大主席团成员,(1987年4月18日)
10.不是乡人大代表的党委书记能否当选乡人大常务主席
问:我省商南县一乡人大在召开乡人代会时,将不是乡人大代表的党委书记选入大会主席团,并由他主持了这次乡人代会,最近还将他选为乡人大常务主席。不是乡人大代表的人能否被选为乡人大主席团成员和常务主席?由他主持的乡人代会是否有效?会上选出的乡长和作出的其他决议是否有效?我们认为,不是乡人大代表的人不能选为乡人大常务主席,如要当选,必须先补选为代表;但是也不要因为主持人资格有问题,就宣布这次乡人代会无效。因此,乡人代会上依法选出的乡长和作出的其他决议仍应有效。妥否?(陕西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7月7日)
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1989年7月17日)
11.“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这一规定应如何理解
问:地方组织法第15条(现地方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其中“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这一规定应如何理解?我区人大换届选举共186个选区;应选代表276名,定于1987年1月8日为选举日。其中174个选区于1月8日选举完成,选举代表264名;另有11个选区因在1月8日选举中候选人得票数未过半数先后于1月11日至20日进行了第二次选举,选出代表11名;还有1个选区(应选代表1名)因单位搬迁经市选举委员会同意定于3月份进行选举。我们认为我区人大代表选举完成的时间应从代表选举工作实际完成的日期开始计算,即从11个选区进行的第二次投票选举的日期(1月20日)开始计算,因此,我们拟于3月20口左右召开新的一届区人大会议。问上述理解是否正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1987年2月14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15条(现地方组织法第16条)中“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是指代表选举全部完成(除个别选区因特殊原因不计外)后的两个月内。同意沙坪坝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代表选举完成的时间,从1月20日开始计算。(1987年2月18日)
12.乡镇人大代表选出后两个月内难以如期召开会议,可否推迟召开
问:我省日照市最近经国务院批准由不设区的市改为设区的市,日照市各乡镇人大代表已于92年12月选出,现因建置变动,各乡镇领导需作较大的调整,无法在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如期召开人大会议可否推迟召开?(山东有人大常委会1993年1月29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15条(现地方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根据这一规定,新的一届乡、镇人大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应召开第一次会议。(1993年2月10日)
13.镇人大会议可否推迟召开
问: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省商丘地区某镇应于5月20日前召开人代会。由于镇党代会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均落选,县委认为党代会选举不成功,影响了镇领导班子人选的确定,建议镇人代会推迟召开。商丘地委同意这个意见。我们认为,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宜推迟召开人代会。妥否?(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5月19日)
答:所提问题,可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1990年5月19日)
14.省法院、省检察院可否向省人大提出议案
问:省人大议事规则可否规定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有权向省人大提出议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8月22日)
答:省人大议事规则是否可以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大提出议案,法律没有规定,可由省人大决定。(1988年8月29日)(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