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开发区法制建设的思考

日期:200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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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出于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陆续兴办经济开发区,兴起了开发区热。到2003年底,全国各种类型的开发区,已达到6000多个,其占地面积已超过全部城镇用地面积的40%

    这些开发区,按照批准权限,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区级,以及县级等。统计表明,在开发区中,有40%的面积属于开而不发,造成大量土地闲置,甚至荒芜。对此,国务院曾明令,几次予以清理。仅2004年半年多的工作,已撤销3000多个。本文暂且不议开发的问题,也不谈“圈地”问题,仅就开发区的法制建设在此一议。

    大凡设立开发区的,其机构多称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些开发区是否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目前尚无定论。在法学界或在司法实践中,争论颇多。笔者认为,这既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又是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开发区的发展会带来影响。

争论的焦点,在开发区的行政区域和行政主体这两个问题上。一种意见认为,从行政法理论上讲,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司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特别行政区。”可见,全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基本上是四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省会城市、较大的市、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州属市、市管市)、乡(民族乡、镇),以及“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上述行政区划,相应的就有对应的行政建制,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由它选举产生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俱全,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检察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这在相关的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而开发区,虽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其管理委员会只仅仅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它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样,也就产生不了一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它的权力完全依附于派出该机构的一级人民政府,只能为所在地的那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这个管委会只能处理开发区的一些具体事务,遇有重大问题非得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决策,并作出决定不可。因此,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如同其他派出机构一样。

    另一种意见认为,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其理由是,开发区管理机构具备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虽然设立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规定了它是“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但这与通常意义上“派出机构”不能作为行政主体不同,它的职责明确了它的行政管理范围,且有独立的行政经费、编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它是改革大潮中出现的一种新的行政主体,不能把它与其他派出机构相提并论,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另外,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开发区设立相应的审判机构,实际上就承认开发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区域。再从实践看,事实上开发区一经批准设立,就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如果不承认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就会导致开发区管理机构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同时,因无法律责任而使其行使的行政管理权不受法律的约束,一俟滥使行政权,就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其结果是只能由政府来承担。这样,既不符合权责相当的责任,也违背了执政为民和公正、效率原则。再说,地区行政公署不是一级行政区划,但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它也有法院、检察院,同样,行政公署承担着法律责任。因此,不承认开发区的法律地位是不现实的,最终将影响开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虽然开发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但按现行宪法它不是独立的一级行政区划,它在地方组织法中也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它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更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只能在为它所在地区政府负责的前提下,行使部分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如果发生行政诉讼,只能由政府来承担。为了使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管理好开发区的行政工作,负责派出的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行政不作为或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这样,不仅不影响其发展,而且还能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从我省设立的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产业园区、甘河工业区和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四大工业园区的实践看,由于政府严格依法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从来没有因其行政主体地位问题,而影响其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相反,这几个工业园区工业生产增速强劲,仅200417月,分别实现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95.7%67.14%97.17%59.15%,为我省的经济增长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且实现了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为了促进开发区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当务之急,应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尽快抓好开发区的管理、保护和促进发展的法制建设,使其各项工作步入法治的轨道,这才是题中应有之意。(作者单位:省人大农环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