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

日期:200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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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立法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建立统一、完善的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研究地方立法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对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立法基本原则

       1、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我们的立法,就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2、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法制统一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本保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不得同国家的立法原则相悖。

       3、突出重点,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全党和全国的工作重点,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抓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开展工作,同时,还要高度重视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立法,使地方立法工作既突出重点,又兼顾一般。

       4、坚持走群众路线,突出立法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法规的起草到审议通过的整个立法过程中,都必须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倾听各方面的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

       5、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科学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保证。一部法规的制定,从立项、起草、初审、修改、审议通过到颁布施行,是一个复杂细致的过程,必须不断完善立法程序,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法规的质量。

       6、必须妥善处理好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新的法律法规及时给予调整和规范。所以,适应新形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当然,加快立法步伐,并不是单纯追求立法的数量,而必须以保证立法质量为前提。质量是法规的生命,如果法规质量不高,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影响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7、必须适时地对法规进行修订和废止。目前,我们要对那些与法律和实际不相符合的法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制定清理、审查、修订计划,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二、对提高立法质量的几点建议

      1、立法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有长期的立法规划和短期的立法计划;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立法任务。在选定立法项目时,要着眼于本地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实际出发,确定立法重点和立法项目。

       2、拓宽起草法规草案的渠道。不断探索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起草法规,拓宽法规草案的起草渠道,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法规草案起草制度,探索完善专家起草、招标起草、公开征集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立法者、执法者、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3、要克服照搬、照抄。照搬照抄国家法律条文其结果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篇幅冗长、内容繁杂,缺少特色,严重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并且存在越权、越位的现象。一是地方立法机关侵犯了国家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二是降低了国家法律的效力;三是损坏了法律自身的完整性。为此,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破除贪大求全、面面俱到的观念,要坚持:一、地方立法应遵循同国家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二、地方立法要坚持在“拾遗补缺”上下功夫;三、地方立法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四、要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工作。

       4、要强调“可操作性”原则。从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和立法的实践来看,增强操作性应做到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职责明确具体、准确到位;在未超出法律的前提下,实质性条款规定中授于执法机关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但应把握好度。实质性条款要有程序性条款相配套;要有一些相应的制约措施和必要的法律责任条款。

       5、立法选项要突出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立法,突出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根主线。

       6、突出地方特色。我认为,地方特色是衡量一个地方性法规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为突出地方特色,我们每制定一件条例,都要进行反复研究,把握的原则是:在地方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在遵循地方立法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原则的前提下,大胆立法,敢为人先。

       7、坚持“开门立法”。“开门立法”是民主立法原则的具体展现,是立法规划和地方法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有力保障,是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破除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8、要重视调查研究工作。立法是一种艰苦的、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成果的群体劳动。如果立法对所要规范的问题缺乏深入调查,对存在问题和发展规律不清楚,抓不住要害,既不明确当前的状态,又不能预见未来的发展,就难以提高立法质量。

       9、编制立法计划要坚持滚动发展的原则。立法计划是指导性的,不是指令性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但要滚动发展,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10、加强审议工作。提高审议质量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关键环节。在地方立法中,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最后一关,必须从合法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方面严格把关,以保证地方性法规立得住、行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