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8月1日《青海省气象条例》正式实施。从这一年开始,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组成检查组连续4年分赴我省六州、一地、两市和十七个县,对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青海省气象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连续4年的检查,促进了气象执法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加强了气象依法行政工作,提高了全社会对气象工作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和雷电防护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气象部门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在防灾减灾、防御雷电、人工影响天气等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体现。
一、执法检查使气象探测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
随着西部大开发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我省城镇建设的全面展开,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与当地经济建设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通过几年的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问题给予了一定的重视。2004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各类气象台站探测环境要求,划定所在地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截止去年6月,已有3州、1市、7县的政府发文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纳入当地城镇规划。从气象法出台至2004年6月,全省发生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案件10起,9起案件已得到妥善解决,1起正在解决之中。黄南州人民政府通过多方努力,从中国体育总局争取到400万元资金,在州府所在地隆务镇建造一座体育健身中心,中心拟建在州气象台附近。在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建议州政府依法处理此事,省气象局也进行了多次交涉,最终州政府改变了原建设方案,使黄南州气象台的探测环境得到保护。达日县在城镇建设改造中,计划在离县气象局观测场30米处修建近5米高的商用建筑,在执法检查中,县政府在听取了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气象工作对当地经济的重要性以及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等建议后,县长当场表示,政府要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妥善解决当地经济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矛盾。
二、执法检查使各地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设施得到了加强
人工影响天气作为人类运用现代科技技术,达到局部地区增加降水、减少冰雹、防止霜冻等目的的一项科技手段,已成为防灾减灾、改善生态环境尤其是保护农、牧业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点依法在全省30个县开展,共设高炮或火箭作业点254个,作业范围包括黄河、长江上游、环青海湖地区、黑河地区和东部农业区,作业采用飞机、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地面焰弹和地面燃烧炉等方式进行增雨和防雹作业,为防灾减灾、缓解水资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和农牧业生产做出了贡献。通过对十多个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实地检查,检查组向省政府提交了《青海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关于检查省内部分地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青海省气象条例〉情况的意见》,其中将绝大多数人工影响作业点没有弹药库、工作用房、生活用房等基础设施,作业期间在帐房或窑洞内办公、生活、存放弹药;个别站虽然建了房屋,但没有按技术要求规划和建设,炮弹存放和工作人员宿舍没有按规定分离,甚至存在“人弹一室”等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建议省政府要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工作环境,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执法检查推动了雷电防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几年来,执法检查组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依法开展防雷减灾工作中,对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审批、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纳入当地基本建设程序,雷电灾害的监测、调查、评估、统计和鉴定工作以及检测工作的落实工作作为检查的重点,大大提高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雷减灾意识,推动了我省防雷减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现在,8个州、地、市政府或气象局与建设部门联合下文,将雷电防护专业设计审批、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纳入当地基本建设程序。部分地方政府还根据检查组的意见,要求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防雷装置,消除安全隐患。格尔木市地处柴达木盆地,年均雷暴日数4天,最多年雷暴日数为8天,属少雷区,但每次雷暴的雷电流的强度很大,且干燥少雨,是静电灾害的多发地。2002年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全市有76家汽车加油站,没有一家安装防雷装置,大部分的人认为格尔木是少雷区,没有安装防雷装置的必要。检查组当即指出这种认识对安全的危害,要求市政府按照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全市的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进行整改。同年11月,根据检查组的意见和格尔木市市政府的指示,格尔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格尔木市气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生产的通知》,要求高层建筑物、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备、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需要避雷防护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于2003年5月30日之前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已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单位,必须到市气象局申请检测、验收,并经检测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通过执法检查,使各级政府认识到雷电防护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气象部门在防雷减灾、消除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隐患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省气象局主要领导增补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成员,并参加了由当地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中气象部门对防雷安全工作指出了隐患,提出了建议,极大地提高了气象部门在防雷方面的权威性。同时我省各州、地、市气象局和部分县气象局的主要负责人加入了当地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在当地安全生产检查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得到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肯定。
四、执法检查促进了各地气象法制建设
执法检查促进了气象法制建设的进程,提高了全省气象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推动了气象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法制机构,组建执法队伍。省气象局成立了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全局气象立法、执法检查、“四五”普法教育、雷电防护、气球施放、气象科技产业等管理工作;省、州(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均成立了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气象执法队伍,为气象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了人员保证。
为促进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行政,先后制定了《青海省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青海省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青海省气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海省气象行政执法督查制度》等制度。
执法检查也加快了气象地方立法的进程。气象法颁布实施后,我省《青海省气象条例》在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由省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6月1日通过,同年8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气象法规体系建设,根据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及实际需要,2003年由西宁市气象局和海北州气象局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立法提案。《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已于2004年3月26日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5月1日开始实施;《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也已完成了审核上报工作,有望在近期颁布实施。
(作者单位:省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