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转变观念,加强自身建设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海南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和带领全体代表,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聚精会神抓提高,一心一意求突破,在创新和发展人大监督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观念创新。我们及时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再教育。通过学习教育,从思想上认识到要想加强监督工作,就首先要提高自身素质,才能进一步克服“人大工作就是走走程序,作用不大”的误区,同时也深刻认识到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增强了权力机关的意识;克服了“岁数大,到人大,过渡两年就退休”的消极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人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克服了“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无所作为思想,进一步树立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意识。在思维观念上,变固式思维为多变式思维,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地开展工作;变封闭式思维为开放式思维,注重研究新情况,开拓新思路,创造新经验;变滞后性思维为超前性思维,注重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变顺向思维为逆向思维,在监督“一府两院”的同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是制度创新。我们把制度建设作为监督创新机制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本着坚持、完善、创新的原则,紧紧围绕促进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使人大常委会真正成为有权威的权力机关这个总目标,避免和防止制定制度的随意、缺失、不科学和短期倾向,始终坚持着眼于大目标、大方向不动摇,对原有且行之有效的制度,继续抓好落实,对不合时宜的,进行了修订完善。修改和完善了《海南州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同时根据新的地方组织法和海南州委《关于发展党内民主的六项规定》,及时制定了《海南州关于对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表决前向常委会作任职报告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了投票表决前向常委会作任职前的报告,任职报告包括了拟任者如何履行职责、工作思路、统观全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清正廉政、开拓进取、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是人大常委会对拟任人选做到知人、知情,保证在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做到有的放矢,更便于常委会对被任命者跟踪监督,保证了人事任免工作依法进行,也强化了对人的监督。修订通过了《海南州人大常委会办理人大代表批评、建议和意见办法》。办法规定了代表建议提出的方式、范围、格式、转办的时间限定,完善了答复和报告制度,增加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责任事项、承办机关制定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相关制度和对答复不满意的退回重新办理等内容。为了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我们成立了代表批评、建议和意见督办领导小组,由常委会一名副主任担任组长,并抽调两人专门负责代表批评、建议和意见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修订了《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办法》。这个修订办法注重加强调查了解,切实掌握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客观公正的建议意见。近四年来,我们还修改完善了《海南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19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形成了一整套适时、管用的制度体系,把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这些制度的修改,对确保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向高层发展,发挥了引导性、保障性的重大作用。
三是工作方式创新。我们本着依法办事、灵活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不断创新履职方式,在几个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1.在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上,改变了过去政府先编制,人大后审查的做法,把审查监督提到了预算编制之始,提前调查、提前介入,参与和监督预算编制工作,确保了预算编制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听取和吸收方方面面的意见。2.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上抓住社会影响较大的热点问题,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深入基层在掌握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以后,提出处理意见,再此基础上向党委汇报,取得党委原则通过后交有关机关办理。3.加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力度,把个案监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针对社会反映大,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我们采取调阅案卷、临案听审、主任会议集体询问办案机关负责人和办案人员等方式,提出监督意见。去年我们着手制定了《海南州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办法》。该办法对人大监督司法个案的原则、个案的范围和内容、监督个案程序和方式及救济方法都作出具体的规定,办法的出台将促进人大个案监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对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一点认识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日益深入,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要求和期望也越来越高。进一步增强和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成为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实现向刚性监督的突破。
一是认识上要向刚性突破。必须明确,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对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通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可以及时发现“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反映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督促“一府两院”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因此,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要坚决摒弃“监督会干扰‘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力度过大会影响与‘一府两院’的关系”等一些错误的观念和认识,树立依法行使监督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刚性监督观念,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工作。
二是方法上要向刚性突破。宪法和法律既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工作汇报、开展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常用的监督手段,同时也赋予了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但是从工作实践中看,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偏重于“柔性”监督手段,造成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力度不到位,工作成效也就得不到保证。在监督工作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对那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抓住重点和关键,大胆使用刚性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监督工作的效果。也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权威,才能使监督工作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三是效果上要向刚性突破。应把监督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跟踪效果上。在跟踪效果上强化刚性措施,是确保监督工作成效的关键之关键。无论是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还是在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能够马上解决的,要加强跟踪督办,在规定时间内限时解决落实。对需要较长时间逐步加以解决落实的,人大常委会要列为监督重点,跟踪监督,一抓到底,直至抓出成效,决不可半途而废。同时,要配之以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按时落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要求、消极应付、拒不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只有制定和落实刚性制度和措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才能有一个大的突破和提高。
(作者系海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