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现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0年第二批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截至目前财政部提前下达我省两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额度227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52亿元,专项债券75亿元,扣除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已批准的第一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93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52亿元,专项债券41亿元。此次新增第二批地方政府债券34亿元,均为专项债券。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新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分类纳入公共财政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我省新增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需纳入预算管理,同时调整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的财政收支预算。
此次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4亿元,其中安排省本级0.8亿元。由此,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需调整增加34亿元,其中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需调整增加0.8亿元。即:全省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年初的187.3亿元调整为221.3亿元;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年初的174.3亿元调整为208.3亿元。省本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年初的57.8亿元调整为58.6亿元;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年初的52.5亿元调整为53.3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我省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严格控制在国务院核定的政府债务限额内,政府综合债务率为65%,各项债务指标控制在预警线以内,债务总体可控,债务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安排意见符合中央要求和我省实际,同意省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0年第二批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用足用好专项债券可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相关政策,做好债券资金与项目建设需求之间的有机衔接,选准选好项目。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对预算拟安排新增专项债券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健全完善“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债券使用效益,更好发挥债券资金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投资和促增长的重要作用。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 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0年第二批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报告 ——2020年3月23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日期: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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