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面推进法治青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紧扣省情实际,主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为推进省委“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全面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诉前沟通督促、发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法定领域内,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积极拓展公益诉讼范围,探索办理人民群众关注的公共卫生和应急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通过沟通督促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对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或者执行判决情况持续跟进监督。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事实。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积极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基层公益诉讼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强化公益诉讼业务培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能力。
三、全面增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合力。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的协作联动,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办案协作、工作沟通、信息通报、办理反馈等制度。建立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共享相关行政执法和办案信息,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公益诉讼模式,推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司法保护。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的调阅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收集证据等调查核实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及时自查整改,依法履行职责,并按规定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公正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在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灵活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措施, 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服务保障,依法规范公益诉讼司法鉴定行为;与相关部门合力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指导律师、公证机构为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不断加强对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作用,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问题的渠道,广泛听取、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公益保护的意见建议,通过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经费的支持力度。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介扩大公益诉讼影响力,提高人民群众维护公益的法律意识和学法用法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公众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推动形成全社会知晓、支持、参与公益保护的浓厚氛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
(2020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日期: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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