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具体实施。”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部分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具体实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除第五条规定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的组织方式,由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并分别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分别由任命机关组织。”
七、将第八条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会议全体人员起立。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握宪法文本贴左胸,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同时报本人姓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2020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日期: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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