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日报]保护野生动物 守卫美好家园 ——《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解读

日期: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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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乔 欣

  3月25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引起了各相关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此,记者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牧飞、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志勇、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王恩光就《决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特色亮点等情况作了专门解读。

  我省是野生动物的重要分布区域和候鸟的主要迁徙地之一,全省野生脊椎动物605种,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决定》填补了当前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空白,对于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立法背景

回应社会期待

助力疫情防控


  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李志勇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滥食野生动物问题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重大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委常委会也有明确要求。

  基于此,省人大常委会迅速成立起草小组,深入学习研究,结合省情实际初步形成《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印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于3月6日、3月9日分别召开会议听取了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立法智库专家的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主任会议成员、各专工委的意见。随后,起草小组对征集的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吸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决定》草案。

  3月10日,省人大环资委第22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3月16日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25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

重点内容

明确“禁止”范围

规定法律责任


  李志勇介绍,《决定》共十八条,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一脉相承,贯彻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制度,强化了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全链条监管,涵盖了立法目的、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和行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责任、动员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

  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内容。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现行规定的禁捕范围进行了强调,即: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野生动物。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内容。《决定》进一步细化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一是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是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同时规定: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医药利用、公众展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关于禁止交易野生动物的内容。《决定》严格落实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其相关行为。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餐饮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所、平台或者其他交易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揽、诱导顾客。《决定》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关于政府以及社会相关方面责任义务的内容。一是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林业草原、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海关、卫生健康、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二是依靠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有组织宣传教育引导的义务;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三是为保障《决定》实施,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相关名录。

特色亮点

注重全链条监管

增强“刚性”和可操作性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牧飞介绍,《决定》突出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立法目的,紧密结合我省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现状,在体现地方特色、解决当前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注重全链条监管,落实“全面禁止”要求。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我们立法的主要目标,但在以食用为目的的链条上,还有猎捕、交易等多个环节,如果不全面加以管控,全面禁食就将落空。为此,《决定》不仅针对禁食作了严格的规定,而且对禁止非法猎捕、交易等环节作了全面规范。如将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纳入了禁猎的范围;除根据全国人大决定要求,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食用所有陆生野生动物,还将国家和我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纳入禁食范围。同时,对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作了禁止性规定,不但有利于杜绝“病从口入”,还减少了从其他环节传播和感染疫病的几率。

  增强《决定》刚性,注重从严惩处。为了坚决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决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按照全国人大决定要求对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规定加重处罚措施,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些具体的处罚措施,充分体现了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从严要求的决心,增强了《决定》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宣传教育,倡导科学文明生活新风尚。为了保障生命健康安全,需要对历史上食用野生动物的传统、习惯进行变革和摒弃。“禁食野味”势在必行。因此,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对于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鉴于此,《决定》从组织宣传、鼓励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活动、鼓励举报控告三方面规定了相关内容,引导社会公众尊法、学法、知法、守法,自觉支持、配合、参与相关工作,确保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决定》的贯彻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执行落实

联防联控联合

强化保护管理


  “立良法”,更要“重实行”。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王恩光介绍,除了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之外、省林业和草原局还将重点构建联防联控新格局。一方面,牵头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关、网络监管等部门研究建立部门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非法交易、非法饲养、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活动;另一方面,强化源头监管,组织森林公安、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管理部门经常性地开展野外巡护工作,开展巡山、巡湖、巡林、巡草等执法检查,阻止在国家公园、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重点区域使用猎夹、网套、投毒、布置陷阱等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确保从源头上“管好、管死”。

  此外,王恩光介绍,省林草局还将加快制定出台我省禁止猎捕、杀害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名录,配合省人大适时开展相关调研,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决定》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及全省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将在“强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抓落实”,推动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在我省落实落细,最终达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