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强力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扎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公益司法保护制度“铁笼”

日期: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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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决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对于进一步强化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打造公益诉讼检察“青海模式”,持续推进我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建设更高层次的法治青海、平安青海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从切实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全面增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合力、不断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监督支持等四个方面,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的协作联动,主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等作出规定。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拓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重大要求,《决定》明确,青海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和应急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将肩负起新的使命,展现新的作为,推动公益司法保护实践再度延伸。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要求,《决定》强调,在法定范围内,重点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公益诉讼模式,推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司法保护;审判机关在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灵活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措施,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合力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
  为有效破解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调查核实难、线索发现难、鉴定评估难、赔偿金管理使用难等问题,《决定》指出,建立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共享相关行政执法和办案信息,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服务保障,依法规范公益诉讼司法鉴定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经费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