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22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日期: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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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399名进行分配。

  二、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按照人口数分配的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94名。

  三、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参选代表名额为80名,由省人大常委会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四、青海省军区及驻青部队应选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0名,武警部队青海省总队应选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名。由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选举。

  五、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牧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

  六、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原则上要高于上一届。

  七、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一届。

  八、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障,不低于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数。

  九、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注意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中产生代表。

  十、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连任的比例按三分之一左右掌握。

  十一、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22年12月底前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