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2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
——2022年5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日期: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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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现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2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截至目前财政部共下达我省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额度212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65亿元,专项债券47亿元),扣除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已批准的2022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72亿元后(其中:一般债券125亿元,专项债券47亿元),此次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40亿元。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新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纳入公共财政的规定,我省新增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需纳入预算管理,同时调整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批准的财政收支预算。


此次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40亿元,其中:调减省本级22亿元,转贷市(州)62亿元,全省及省本级预算作相应调整。即: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总财力由年初的2182.4亿元,调整为2222.4亿元;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年初的2141.7亿元,调整为2181.7亿元。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财力由年初的801.6亿元,调整为779.6亿元;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年初的788.9亿元,调整为766.9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我省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严格控制在国务院核定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安排意见符合中央要求和我省实际,同意政府债券安排意见,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2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用足用好债券资金,做深做细项目储备,加快债券分配发行使用进度,确保去年和今年下达的专项债额度按规定期限发行完毕。优化专项债券使用方向,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和党中央、省委确定的重大项目,加大惠民生、补短板等领域投资,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重点用于交通、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市政和产业园区、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等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共服务项目。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穿透式监管手段,及时掌握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运营管理等情况,实现对债券项目全周期、常态化风险监控。抓实化解隐性债务工作,遏制增量、化解存量,完善政府规范举债融资机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切实发挥政府债券带动扩大有效投资、应对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的作用,提升政策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