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二、本决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所有者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省内、省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
三、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四、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全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省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书面报告与口头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前四年在每年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下列四大类别国有资产中的一类资产情况进行口头专项报告;在届末年份提交综合报告并作口头报告: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牵头起草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牵头起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有关规定,向牵头起草部门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时,组织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回答询问。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重点是:国有企业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具体措施和实际成效,以及国有资产核心功能作用发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总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与上年度同期变化情况,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国有金融资本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和偏远地区发展的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情况;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变动和分布,资产综合配置和使用效益,共享共用、向社会开放和存量资产盘活利用情况,以及教育资源、文化资源、医疗资源、创新资源等优化配置情况,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重点是: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总量、产权界定、登记,以及经营权、处置权的委托、出租、转让、拍卖及收益收缴情况;自然资源保护修复和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碳达峰碳排放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格局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保障国家战略资源能源安全,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情况。
全省重大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列入国有资产报告重点内容。明确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储备土地国有资产和数据资产等新形态资产的类别归属,条件成熟时及时纳入国有资产报告体系。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可以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部分内容作单项重点报告。
六、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分资源类别、分行政区域编列。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完善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核算入账方法,推动文物、自然资源资产等由实物量报告向实物量价值量共同报告有序规范拓展。加快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七、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差异化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现金比率、资产负债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以及反映核心竞争力、核心功能、自主创新贡献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高质量发展类指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以及金融资本布局优势、支持民营经济和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等指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统筹配置和使用效率等管理指标,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资产数字化管理水平等指标。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国土空间安全、能源资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资源集约利用、收益分配等指标。
八、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后,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
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监督调研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情况;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推进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创新管理运营机制,盘活存量资产,推动共享共用、高效利用,加强绩效管理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碳达峰碳排放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处置、收益等情况;闲置资产的盘活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国有企业债务、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举措等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特别是尚未整改或者正在整改的问题、体制机制性问题以及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整改情况;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执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等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十、省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末年份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邀请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专家等参加。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回答询问。省人大常委会对应询部门回答询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二、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根据全国人大统一部署,建立健全覆盖四大类别的全口径国有资产管理人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通用指标与专用指标相结合,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体现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的性质功能特点,重点聚焦政府管理工作情况,围绕重点改革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推进,评价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情况,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十三、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一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参考。
十四、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提出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可以形成工作专报或者建议书等,按照规定程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告。
十五、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专项报告等提出的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
十六、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十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有效衔接机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十八、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全省、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九、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二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变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涉及的重大项目等开展专项调研,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调研情况。
二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市(州)、县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指导,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联动机制,必要时可以组织市(州)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可以委托市(州)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各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可参照本决定,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