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小宁辞去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小宁辞去青海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3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日期: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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