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卫新华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卫新华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日期: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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