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19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报告

——2019年5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日期: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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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现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19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今年财政部共下达我省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额度352亿元(其中一般债券227亿元,专项债券125亿元),扣除年初预算已安排的新增地方债券178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50亿元,专项债券28亿元),此次分配174亿元(其中一般债券调增77亿元,专项债券调增97亿元)。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新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分类纳入公共财政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我省要将此次分配的地方政府债券174亿元纳入预算管理,同时调整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的财政收支预算。

  我省2019年新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227亿元,年初预算已安排150亿元,由此,全省公共财政预算需调整增加77亿元,其中省本级需调增29.5亿元,即:全省公共财政总收入由年初的1841.9亿元调整为1918.9亿元,全省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由年初的1838.4亿元调整为1915.4亿元。省本级公共财政总收入由年初的740.3亿元调整为769.8亿元,省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由年初的736.8亿元调整为766.3亿元。

  我省2019年新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25亿元,年初预算已安排28亿元,由此,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需调整增加97亿元,其中省本级需调整增加10亿元,即:全省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年初的155.6亿元调整为252.6亿元,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年初的128.4亿元调整为225.4亿元。省本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年初的70.2亿元调整为80.2亿元,省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年初的63.4亿元调整为73.4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我省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严格控制在国务院核定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具体安排意见符合中央要求,也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同意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意见,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19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预算,尽快衔接发行计划,加快发行进度和资金拨付,切实加强债券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落实还款责任,强化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和绩效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转贷市州的要及时分解下达,明确债券资金主体责任,指导市州加强项目管理,健全偿债管理机制,严控债务风险。督促市(州)县将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纳入本级政府收支预算,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对债券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要求将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