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简报第五期

日期: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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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上午,第三组由张谦委员主持,审议了《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和《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高华副主任说,四部条例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息息相关,制定和修改是必要的、适时的,也是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具体体现。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在条例制定修改过程中提前介入、认真审核,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当前,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等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态环境在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凸显,条例实施后,相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好、执行好,人大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吴海昆副主任说,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相关地区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体现了超前、细致的特点。省人大农牧委、环资委在审查中,下足了功夫,法律依据充分,拿捏准确,条例基本成熟,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张飞委员说,四部条例都明确规定了表彰奖励的内容,目前中央对表彰奖励的设置要求很严,通过立法形式设置表彰奖励,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要求,请再斟酌。建议在各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之前增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
  王奭委员说,四部条例符合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一优两高”理念,体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有利于推进我省由生态大省向生态强省迈进步伐,条例通过后要积极做好落实工作。建议四部条例共同增加一条“市民具有热爱环境、注重环保意识、宣传和自觉保护公共生活环境”的规定。

  在审议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时,大家认为,条例符合法律规定和海东市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依法规范城市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吴海昆副主任建议,1.在第四十六条“填埋”后增加“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2.将第五十二条中“相邻区域的流动性违法行为”的具体行为进行列举为宜,以便于操作。
李永华委员建议,1.在第二十条第一款“城市容貌标准”后增加“传统优秀文化”一语。2.将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犬只登记、检疫、免疫、收容、处理制度,严格规范犬只管理”。
  宝兰花委员说,条例符合立法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管理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城市管理涉及的内容和范围十分繁杂,条例的出台实属不易,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条例还需不断修订完善,特别是在行政执法方面,还需法治化、科学化的管理理念和能力。
  韩生华委员建议,1.在总则一章中增加倡导积极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内容,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市民文明素养。2.在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户外劳动休息场所”的内容。3.在第三十二条中增加“积极倡导城市垃圾分类管理”的内容。4.在第五十五条中增加“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断提升装备水平,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行政执法”的内容。
  马家芬委员建议,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的“部位”修改为“处”或者“地方”。
  张谦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使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具操作性。
  巨伟委员说,海东是一座新型城市,城区分散,城市管理难度较大,制定出台条例十分必要和及时。建议在加强城区管理的同时,重视湟水河流域海东段以及国道公路线、民小高速路沿线、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姚琳、周洪源、马家芬委员说,条例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出台后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遵守。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强条例的法律约束力,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在审议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时,与会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法律规定和海北州实际,对于规范和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保障水安全,进一步保护好生态环境,必将起到积极作用,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吴海昆副主任说,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要与国家大政方针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相一致,充分体现“一优两高”决策部署。建议将第十三条中用水配置的顺序修改为“居民生活、生态、农业、工业”,删除第三十一条。
  李永华委员说,水资源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重视协调发展。建议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河流”后增加“湖泊”一词。
  王新平委员建议,1.在第十三条“加强水资源用途管理”后增加“开展水循环利用”内容。2.在第三十条“责令其限期治理”后增加“恢复水环境”内容。
  左旭明委员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形势对水资源保护要求越来越高,海北州人大与时俱进,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生态保护立法,体现了人大主导立法的自觉性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建议删去第二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一语。
  宝兰花、马家芬、董富奎、陈志委员说,条例的修改,基本符合对水资源进行依法管理的现实需要,符合海北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实际,建议提请会议表决。

  在审议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时,与会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法律规定和海北州实际,对于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强化水利工程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吴海昆副主任建议,1.在第九条“消除安全隐患”前增加“限期”一词。2.在第十五条第二款“核定”前增加“及权责”。
  李永华委员建议,将第十九条中“采石”修改为“采(砂)石”。
  王新平委员说,第四条与第十条中关于水利工程的保护主体表述不一致,建议再研究。

  在审议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时,与会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法律规定和黄南州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对于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吴海昆副主任建议,1.完善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表述,确保条文规范、精准。2.在第三十三条第七项中“清洗”前增加“停放”一词。
  李永华委员建议,1.在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后增加“提高公共服务水平”。2.第五十七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表述应再斟酌,应当对违法违规执法、违法获取利益、索取财物、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作出规范。
  张谦委员建议,在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增加“住宅区”的内容。
  韩生华委员建议,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运用民族语言文化习惯,经常性地安排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王新平委员建议,在市容管理一章中增加“对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5年内不得挖掘。给排水、电力、电信管线应当纳入城市地下管廊”的规定。
  左旭明委员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无法可依的问题越来越多,条例修改十分必要。建议借鉴有关地区在实际责任区管理制度的成功做法,以及吸纳征求到的相关建议,增加一章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的规定。
  张飞、韩生华委员建议,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修改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宝兰花、薛洁委员建议,对个人或单位随意抛撒、倾倒垃圾等造成市容环境污损的行为,除罚款这一教育手段外,应当增加责令通过义务劳动恢复原状等形式的处罚措施。

(陈明  范奇志  石维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