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第三组由周洪源委员主持,审议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和人事任免议案。
在审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时,大家认为,办法草案内容丰富、操作性强,办法的制定对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代表作用很有意义,表示赞同。
高华副主任说,为适应新形势、落实新要求,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求,人代工委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起草形成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密切省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和保障,有利于提高代表工作水平。省人大常委会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加强代表履职管理和服务,同时及时跟进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总结完善,有力促进代表依法履职、科学履职、高效履职。
吴海昆副主任说,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有关指示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加强代表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和履职管理监督”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增强宪法意识、代表意识、履职意识的有效办法,是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创新,很有必要,很及时,赞同。下一步,一是认真学习,熟悉代表的权利、义务、责任和纪律。二是创造条件,支持代表多方式参与活动。三是主动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根据代表的专长、专业和工作岗位,有目标的支持、帮助代表提好建议,提高履职能力。
左旭明委员建议,办法出台以后,关键是落实,要加强办法的学习和培训,提升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薛洁委员建议,结合办法的出台,希望对代表联系群众具体做法出台一个指导性的规定。
李永华委员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精神,符合我省实际,对于规范代表履职行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意义重大。建议进一步加强代表的学习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履职质量。
宝兰花委员说,办法出台非常及时,十分必要,各项规定内容全面、客观,可操作性强,表示赞同。
韩生华委员建议,在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部门和各选举单位组织监督的同时,增加对代表履职“社会监督”方面的内容,使人大代表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马家芬委员说,制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对进一步强化省人大代表工作,规范代表履职行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督促代表更好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立法、监督、调研、人事任免等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履职质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办法实施过程中,不断优化改进相关工作,使人大代表的权力得到充分发挥。
周洪源委员说,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履职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很有必要。建议在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在代表服务保障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积极创造履职条件,如在省人代会会议期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给代表安排单独房间。
董富奎委员说,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思路新、理念清、节奏快、作风实,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制定出台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不久,紧接着制定省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办法,非常务实,为各地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在审议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时,与会人员认为,为了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非常必要,对草案内容基本赞同。
高华副主任说,制定一部全面的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综合性法规是构建助力青海经济社会腾飞的“信息高速公路”的迫切要求,是解决我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突出问题、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的客观需求,是进一步提高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的现实需要。条例的出台,将为我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对加强我省电信设施建设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吴海昆副主任说,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应早日审议出台。前期做了大量工作,修改充实了不少内容。之前财经委专题审议,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反复推敲,应再修改两处。1.第九条第二句建议修改为“及时组织编制或修订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在第十四条第二款“同步规划”后增加“同步设计”。
王奭委员建议,草案中增加有关电信管理部门与供电、供水、供热等专业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综合管理方面的内容。
王新平委员说,制定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是推进建设“网络强国”战略的需要,是保障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需要,是加强共建共享和规范信息通讯建设市场的需要,也是保障广大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需要。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8个省(区)制定了政府规章,我省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
巨伟委员建议,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应加强与广电网络的融合发展,在规划建设中,统筹安排,优势互补,避免重复。
张飞委员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同意,但实际当中这项规定不好操作,需要进一步细化,维护民用建筑产权人权益。
李永华委员说,条例的制定十分必要和及时,建议:1.将第十三条“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2.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条款顺序互换。
宝兰花委员说,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符合条例制定的基本要求,相关规定适合我省电信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草案内容全面、清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表示赞同。
韩生华委员建议,1.在第十七条增加“民用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积极配合”的规定。2.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措施有异议的”。
周洪源、马家芬委员说,条例草案符合实际,表示赞同。
在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时,与会人员认为,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建议,对促进我省消防工作将起到积极作用,对执法检查报告表示赞同。
高华副主任说,消防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次“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进行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通过执法检查我们看到,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消防条例,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突出消防安全工作重点,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努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消防装备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了较大的改善,火灾防控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有了大幅度提升。但是,当前我省消防安全基础建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不适应社会管理要求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任重道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严格执行消防“一法一条例”,坚决守住安全红线,不断推动我省消防安全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王奭委员说,“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体现了安全第一的理念,体现了人民至上的思想,体现了问题导向的关键,体现了重在预防的观点,体现了重在教育的思想。对执法检查报告完全赞同。
左旭明委员建议,加大对“一法一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做好普法工作。
巨伟委员建议,消防应加大农村牧区、边远地区的工作力度,尤其要增加消防设施投入。
李永华委员建议,加强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置专人来负责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宝兰花委员建议明确寺院消防管理的牵头责任部门,并强调主体责任的落实,人大常委会要持续关注执法检查的成果。
韩生华委员说,人大代表在提升消防意识的同时,有义务带头宣传消防法及我省消防条例,努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扩大社会各界参与面。
马家芬委员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这对消防监督检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加大对人口密集场所消防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并组织进行现场演练,将消防检查工作落到实处。鼓励研发消防装备器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周洪源委员建议,1.持续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在学校、医院、寺院等重点单位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灭火和逃生技能。2.持续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特别要在消防装备配备上加大支持力度。
(陈明 范奇志 石维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