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第二组由苏荣委员主持,审议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和人事任免议案。
在审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时,大家一致认为,我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体现了新一届常委会领导班子对代表工作的高度重视,是人大工作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展现新作为的具体体现。办法草案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规范代表履职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代表工作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马伟副主任说,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人代工委多次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建议,凝聚各方智慧,作了多次修改,前期提出的意见建议也得到了较好吸收和采纳,内容全面具体,已经较为完善。办法草案在管理中体现了服务,在服务中推动管理,充分尊重和体现了代表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使代表履职尽责有了遵循和规则,是我省推动代表履职的创新和完善,表示赞同。
刘同德副主任说,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极大优越性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着眼于更好地发挥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加强制度供给,推进代表工作,规范代表履职行为,提供制度保障。这个办法对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是体现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突出服务保障代表执行职务,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加强代表学习培训,提升代表履职能力,把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作为做好代表工作的关键环节。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人大工作生机与活力的重要基础,彰显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本质。二是体现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化规范化,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对代表联系群众既有定性规范,注重提高履职质量,也有定量要求,3个“三次”有利于代表深入了解民生关切,体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扎根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依靠群众,使人大工作更接地气、更得民心。三是体现加强代表思想政治作风建设,规范代表履职监督。明确严格落实参加会议制度、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等,把加强代表思想政治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管理和监督,鼓励和引导代表依法履职、扎实工作,提高履职质量。
李居仁委员建议:省人大各专工委在组织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时扩大代表参与率,积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
林亚松委员说,代表履职办法对新形势下代表依法履职尽责做了明确规定,对保障代表执行职务,代表参加会议、联系群众等提出了要求,表示同意。建议:进一步细化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明确代表联系群众的区域和对象。
公保才旦委员建议:1.在第一条立法依据后增加“等法律法规”的文字。2.将条例中“执行职务”修改为“执行代表职务”。3.第三条第一项中的“知情权”后面增加“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第三项中“保证代表履职的经常性和深入性”修改为“保证代表履职的经常性和规范性”。
在审议《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时,
马伟副主任说,条例体现了“宽带青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数字青海”建设的原则,结构较为合理,内容较为完善。建议:1.条例中应当体现电信资源公共服务、普遍服务的原则,增加电信设施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职责定位、落实措施等内容。2.增加体现智慧城市建设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条款或内容,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3.再明确突出电信资源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方面的内容,避免重复建设。
刘同德副主任说,在信息化时代、大数据时代、智能化时代,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至关重要。省人大常委会将《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计划,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网络强国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宽带青海”、“数字青海”,实施“一优两高”战略的具体行动,必将为推动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建议:1. 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增加为立法依据。2.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3.鉴于省级行政机构改革即将开始,立法应具有前瞻性,条例中关于“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表述是否合适,应再斟酌。4.该条例作为规范全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立法,应该统筹全局,协调推进城乡发展。由于历史原因,我省广大农牧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区域无法实现通讯全覆盖。电信设施建设作为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应当适当加强贫困、偏远农牧区、少数民族地区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升这些地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助力脱贫攻坚和当地发展。在总则中应增加一条,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加大对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力度”。5.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已建成的电信设施应当共享,在共享方式上是有偿还是无偿易引起歧义,应明确。如有偿共享,则修改为“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共享”。6.将第十四条中的“下列建设项目”修改为“下列新建建设项目”。7.应当保障用户有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同意财经委审议意见中第五条修改意见,在第二章中增加一条,即“民用建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等性质类似的相关费用。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充分保障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用户权益。”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对违法签订排他性协议的行为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8.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管理与保护”,并在本章中增加电信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即“省电信管理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害电信设施的违法行为,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加强电信设施建设,改善网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邢小方委员建议:1.第三条中应增加“全面覆盖、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兼顾公益”等原则性内容。2.第九条中增加“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覆盖城乡居民点的基础电信建设规划”。3.对第三十七条进行适当修改,即对取土、倾倒、堆放垃圾、草垛、土堆等行为,应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没有恢复的,再处以适当罚款。
杨牧飞委员建议:1.结合工作实际,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电信管理主管机构及其职责。2.第六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指哪个部门,有哪些职责,其与电信管理主管机构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关系应进一步明确。3.第七条中“电信设施属于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表述,是否合适准确,需斟酌。4.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验收主体不明确,建议进一步研究修改。同时,配套的电信设施以及公用通信网具体指哪些,应进一步明确。5.国务院电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接入服务。”与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所规定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未经批准”不得接入公用通讯网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应再作研究修改。
林亚松委员建议:1.我省电信设施建设不平衡,需要政府统筹解决,应明确地方政府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的主体责任,相应职责明确到乡镇政府层面,以便于具体操作落实。2.加大普法力度,使人民群众家喻户晓,自觉遵守。
赵宏强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也很及时。完全赞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建议:1.电信保护与电信安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电信建设与电信服务密不可分,应适当增加电信安全和电信服务的相关内容。2.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电信设施属于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对电信设施的准确定性和定位,放在第七条有点排后,应往前放,调整至宗旨和适用范围之后。3.第三十八条对电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应再细化明确。
李志勇委员说,第十五条第二款对配套的电信设施验收的规定是事后监管,应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事前监管的规定。
邓小川委员建议:1.电信设施建设要共建共享。2.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加快网络安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尤伟利委员建议:1.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主体和责任应进一步明晰。2.进一步完善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监管责任。
在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时,与会人员认为,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消防“一法一条例”,全省消防工作作风扎实、措施有力、成效显著。此次执法检查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方法,问题找的准,建议提的实,完全赞同这个报告。
马伟副主任说,内司委在先期准备、前期调研、执法检查、形成报告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这次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广泛、点面结合具体,报告客观肯定了成绩,认真查找了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下一步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一法一条例”的实施作了总体评价,对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消防安全无小事,消防责任重于泰山。要综合施策、多管齐下、全面推进,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下一步,内司委要广泛听取常委会委员审议意见,吸纳各方智慧,形成好的审议意见转交省政府研究办理,并做好跟踪督办。
刘同德副主任说,上午听了关于检查“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从检查报告看,“一法一条例”在我省实施情况是好的。自2014年国务院组织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以来,青海省连续三年取得良好等次,2017年首次综合评定为“优秀”。前不久我列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专题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这次执法检查与以往不同,无论执法检查报告撰写风格、内容,还是执法检查操作层面上都有很大变化,充分体现了法律巡视理念和新一届全国人大坚决贯彻中央精神、求真务实,敢于动真碰硬的工作作风,为我们今后开展监督检查积累了经验、提供了示范。此次消防法和我省消防条例执法检查充分体现这一精神,很多好的做法值得我们今后学习。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总结了五个特点,即“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改进检查方式、创新检查程序、发挥代表作用”,真正做到了不走过场,在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发挥了执法检查“法律巡视”的利剑作用。此次检查严、问题把握准,措施建议实,是推进法治青海、平安青海、幸福青海建设的有力行动,完全赞同。建议:1.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消防安全意识。火患猛于虎,减少火灾危害最关键的在于预防,在于宣传。要注重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创新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坚持从娃娃抓起,从学校教育抓起。要加强消防演练,让人民群众掌握必要的知识和防灾知识,将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2.进一步落实消防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照消防法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思维,压实法律责任,落实工作责任,用法律的武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有关部门要亲自抓、亲自部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齐心合力做好消防工作。3.进一步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结合实际,合理制定规划,加快消防指挥中心及消防站建设,完善消防供水和装备体系,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杨牧飞、赵宏强、邓小川、何刚委员建议:1.进一步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普及工作,积极开展相关培训。2.明确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强化监督检查,积极构建多元共治的消防工作新格局。3.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升消防智能化防控水平。4.统筹发展城乡消防安全工作。
林亚松委员说,我省贯彻消防法法律法规作了大量工作,成效明显,但人口聚集区、寺院等重点场所消防形势依然严峻,尤其越到基层,安全隐患越多,救援能力越薄弱,单单依靠基层自身力量难以解决,需要省上统筹考虑,一方面要分年度、有计划的加大投入,加强基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另一方面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公保才旦委员建议:1.进一步加大地下场所,如地下商场、停车场等的隐患治理力度。2.下大气力切实解决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楼院消防通道占用、堵塞问题。3.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配套和日常检测维护工作。4.结合消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契机,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卢宗祥 赵飞 马海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