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4年
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

——2024年7月23日在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日期: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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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4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截至目前财政部共下达我省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额度210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66亿元,专项债券44亿元),扣除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已批准的2024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28亿元后(其中:一般债券103亿元,专项债券25亿元),此次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82亿元(其中:一般债券63亿元,专项债券19亿元)。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新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我省新增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需纳入预算管理,同时调整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的财政收支预算。

此次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63亿元,其中:调增省级9.2亿元,转贷市(州)53.8亿元,全省及省级预算作相应调整。即: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由年初的2267.3亿元,调整为2330.3亿元;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年初的2216亿元,调整为2279亿元。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由年初的1802.7亿元,调整为1811.9亿元;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年初的732.1亿元,调整为741.3亿元。

此次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9亿元,其中:调减省级13亿元,转贷市(州)32亿元,全省及省级预算作相应调整。即:全省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年初的173.8亿元调整为192.8亿元;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年初的146.2亿元调整为165.2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年初的64.5亿元调整为51.5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年初的48.2亿元调整为35.2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我省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严格控制在国务院核定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安排意见符合中央要求和我省实际,同意政府债券安排意见,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4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结合各地区财力情况、风险情况等合理安排政府债务分地区额度,并在下达的额度范围内,按照轻重缓急安排部分新增专项债券用于补充政府性基金财力,支持各地区用于偿还债务等工作,有效化解存量债务风险。要加快债券发行使用节奏,保持必要的财政支出强度,对预算已经安排的债券项目,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垫付,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库款的方式,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要加强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流程管理,加强完善项目建设和运营全周期、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实施穿透式监测和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对收益不达预期的及时制定应对预案。要进一步抓好一揽子化债方案落实,确保债务高风险市县既真正压降债务、又能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