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3年
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

——2023年5月31日在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日期:2023-06-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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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现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3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截至目前财政部共下达我省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额度213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66亿元,专项债券47亿元),扣除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批准的2023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08亿元后(其中:一般债券99亿元,专项债券9亿元),此次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05亿元(其中:一般债券62.16亿元,外债转贷4.84亿元,专项债券38亿元)。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新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外债转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我省新增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需纳入预算管理,同时调整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的财政收支预算。

此次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67亿元(一般债券62.16亿元、外债转贷4.84亿元),其中:调减省级9.44亿元,转贷市(州)76.44亿元,全省及省级预算作相应调整。即: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由年初的2191.6亿元,调整为2258.6亿元;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年初的2175.9亿元,调整为2242.9亿元。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由年初的1771.2亿元,调整为1761.76亿元;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年初的816.8亿元,调整为807.36亿元。

此次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8亿元,其中:调增省级3.79亿元,转贷市(州)34.21亿元,全省及省级预算作相应调整。即:全省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年初的186亿元调整为224亿元;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年初的176.8亿元调整为214.8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由年初的38.1亿元调整为41.89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年初的29.4亿元调整为33.19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我省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严格控制在国务院核定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安排意见符合中央要求和我省实际,同意政府债券安排意见,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23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切实选准选好债券项目,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集中资金支持党中央、省委确定的重大在建工程建设和补短板并带动扩大消费,优先解决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要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项目配套融资工作,探索推进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精准聚焦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城镇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增加有效投资、优化经济结构、稳定总需求,以更大力度保持经济平稳增长。要严格规范债务管理,健全风险监控机制,坚持举债要同偿债能力相匹配,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杜绝违规举债,妥善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切实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