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颁布实施后,我省坚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三农”工作总抓手,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不断探索总结推进乡村振兴的实践做法。2022年8月8日,省委人大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聚焦乡村振兴等重大工作,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力度,加快条例制定”。党的二十大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了新的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大任务。制定出台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又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高原特色化,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青海,促进我省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农牧委主任委员邢小方介绍,这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的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从去年就启动了,今年作为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农牧委提前介入:一是结合主题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二是加强调研,深入西宁、海东、海北、玉树等地,了解掌握农民群众、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级经济组织等对乡村振兴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同时,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调研过程中,我们感到,乡村振兴首先要产业振兴。产业振兴,就得要有真金白银的政策措施来保障。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就已明确提出。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从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方面对保障措施提出了意见建议,进一步增强了条例的实效性。
“实施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制定具有青海特色的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对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在我省得到有效贯彻并取得实效有重要的意义。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将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会同省政府相关业务厅局赴江苏省,四川省,海东市,玉树州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地方政府,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的意见建议,作为参与调研的农牧委委员,我注意到不少人大代表,基层干部和村组织负责人普遍反映人才缺乏,乡村产业项目规划,产品经营销售比较困难,农牧委针对调研反映的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讨论,形成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这次常委会进行了初审,作为基层农业工作者,希望条例经过二审后能尽快审议通过施行,为我们开展乡村振兴工作提供法治支撑。”省人大代表、农牧委委员刘世蓉说。
省人大代表、农牧委委员鲁水龙,在参加完分组审议后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三农’工作队伍建设牵动全局、事关根本。乡村振兴不但需要‘钱’,更需要‘人’。要完成这个宏伟战略,就要汇聚全社会力量,培育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农牧委委员,我参与了农牧委组织的《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调研、论证和审议。制定这个条例对于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青海,促进我省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推进高原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附件:
草案共九章、74条,主要内容涵盖七个方面:
(一)产业发展。草案明确坚持以农民为主体,扶持发展现代种养、农产品加工、商贸流通、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从加快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做优做强绿色有机农牧产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障粮食安全、严格耕地保护、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发展乡村旅游产业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二)生态宜居。草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宜居乡村。从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人居环境改善、厕所改造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三)文化繁荣。草案明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建设、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乡村文化。对文化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族团结、乡风文明等作了相应规定。
(四)组织建设。草案规定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并从发挥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全面领导作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德治乡村建设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五)人才支撑。草案明确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等制度措施,从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建立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激励机制,健全乡村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六)城乡融合。草案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统筹城乡教育医疗资源均衡发展、健全城乡就业创业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
(七)关于保障监督。草案从财政投入、金融扶持、保险扶持、用地保障、设施用地、营商环境以及考核评价、动态监测评估、报告监督制度、监督内容、绩效考核和表彰奖励、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