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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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清理的依据与经过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66号令)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72项)》(省政府第109号令)、《青海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86项)》(省政府第113号令),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核对,形成《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草案已经2016年8月1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情况

国务院第666号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根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建议将条例第九条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第666号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根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