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审查前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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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效,提升预算编制的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科学化水平,保障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完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算审查前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是指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审查前,预算编制部门、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及预算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全省及省本级预算草案,省直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应当建立与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交流的平台,就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投入重点等,在编制的相关环节征求各方面意见。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行关于预算编制的会议、集中编制和调整预算方案时,应当邀请省人大财经委参加。

第四条   省人大财经委依法对省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将省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有关文件材料提交省人大财经委。

第五条   省人大财经委对省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广泛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一)根据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以及预算审查重点,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或者单位,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

(二)召开专门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省本级上年度预算执行及当年预算草案编制、部分省直部门关于部门预算执行安排等情况的汇报。

(三)召开预算草案初步审查会议,对预算编制草案进行集中审议,邀请常委会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参与预算草案审查。会议应当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编制人员应当到会详细介绍预算编制情况。

(四)通过青海人大网、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青海日报等媒介发布公告,就预算编制及审查工作广泛征求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第六条   省人大财经委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汇总,纳入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情况报告省人大财经委。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省人大财经委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写《政府预算解读》及预算知识方面的参考资料,印送省人大代表参阅。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