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责任清单、任务台账,省人大常委会将“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作为2016年改革项目,由财经委员会承担具体工作。按照工作要求,财经委员会起草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审查前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明确“建立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新预算法规定在预算编制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在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此项改革提供了实践支撑。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若干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效,将起到重要的推进和保障作用。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若干规定的起草和出台工作,确保该项改革任务的高质量落实,财经委员会提前准备,于3月下旬组织人员对中央和省委相关改革精神进行了深入学习,开展了多层次的调研,研究预算审查前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制度要求和总体框架,对以往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民主化的成熟做法进行梳理,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并着手起草。草案初稿形成后,多次进行讨论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初,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送常委会各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人代工委、监督办,办公厅研究室,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征求意见,后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此外,还赴部分省区就有关工作和制度建立情况进行考察学习,将考察学习成果融入其中。9月8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18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讨论修改。9月下旬,将修改后的草案送张光荣副省长征求意见。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修改后提请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时间节点和听取对象
新预算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据此规定,在起草过程中,草案充分把握“预算审查前”这一时间节点,紧密围绕省政府及财政等部门编制本级预算、部门预算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预算初步审查这两个重要工作阶段,提出了听取意见建议的多种方式,使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审查前各工作环节的参与权得到保障。
(二)关于预算编制阶段的规定
新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据此,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编制全省及省本级预算草案,省直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应当建立与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交流的平台,就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投入重点等,在编制的相关环节征求各方面意见。”为确保人大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将审查监督关口前移,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实效,草案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行关于预算编制的会议、集中编制和调整预算方案时,应当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第三条)
(三)关于预算初审阶段的规定
依据监督法、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对省本级预算草案开展初步审查。为切实提升初审工作质量,草案提出了四种听取意见建议的方式:一是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二是召开专门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省本级上年度预算执行及当年预算草案编制、部分省直部门关于部门预算执行安排等情况的汇报;三是邀请常委会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参与预算草案审查;四是通过青海人大网、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青海日报等媒介,就预算编制及审查工作广泛征求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第五条)
(四)关于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
为保证预算初审阶段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充分得以吸收并体现在预算草案中,草案规定“省人大财经委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汇总,纳入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情况报告省人大财经委。”(第六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