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日期: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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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认真吸纳了初审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内容全面,符合我省实际,已比较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修改。11月23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七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加强旅游基础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项目中应增加有关“停车场”和“厕所”的内容。据此,建议在本条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一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关于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经研究,国家和省对于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已有相关规定,并且这些规定今后可能会根据实际作出调整,本条例对此可以不作规定。据此,建议删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有关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增加关于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和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的相关规定。经研究,这方面的内容旅游法和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建议本条例中不再作重复规定。

四、建议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修订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