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颁布实施31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今年7月16日至8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首次对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执法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组共同到海西、玉树开展检查;第二阶段由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自主对海南、海北州和门源、互助、大通、河南县开展检查,并委托果洛、黄南州和民和、循化、化隆县在本行政区检查。执法检查组先后听取了省人民政府、有关自治州、自治县的情况介绍,到机关、学校、医院、社区、乡村实地考察,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为了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这次执法检查重点了解省人民政府和各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减免、财税优惠政策落实、配套法规建设和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养使用情况等。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显著成就
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颁布实施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扎实工作,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
少数民族权利得到保障。一是少数民族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实现。全省13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主体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主要领导,各级领导班子及其职能部门都配有一定数量的民族干部,全省州级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占40.68%,县级领导班子中占50%。海南、玉树、果洛州和门源县的少数民族干部占干部总数的64%以上。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比例普遍接近或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党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占有一定比例,本届省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占43.4%。二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省有关部门、各自治州、自治县设有民族语言工作办公室,6个自治州均制定单行条例,对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保护和发展做了规定。民族地区中小学广泛开展“双语”教学,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学术交流等领域,民族语言得到普遍应用。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各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活动。三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发展。各级政府深入开展党的民族政策教育,扎实推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活动,“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海北、果洛州制定了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省、州、县分别表彰了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营造了坚持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得到落实。配套资金减免方面,国家安排的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青海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教师周转宿舍、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没有安排地方配套,国家和省级安排的扶贫专项(整村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雨露计划)、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基层政权建设、美丽城镇、文化(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民政(养老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取消州以下配套资金。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方面,2014年省级财政对13个民族自治地方转移支付资金502.3亿元,比2010年以来年均增长13.9%。在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先后实施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改革、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个人所得税等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近五年来,全省累计减免各项税收308亿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和落实方面,我省于2010年启动实施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了《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提升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三个方面,启动实施了异地办学奖补、生态移民生活困难补助、生态移民创业扶持、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草原生态补助奖励等生态补偿政策,累计安排各类生态补偿资金170.6亿元。资源开发带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开发补偿方面,2012年省政府出台《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带动当地群众受益机制的若干意见》,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天峻县“木里模式”和都兰县“沟里模式”,实现了由以往单一的牧业收入向牧业收入+劳务收入+公司分红的多元化、多渠道可持续增收转变。自1994年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来,全省累计征收近20亿元,征收总额逐年提高,年征收入库额由1995年的597.67万元增长到2014年的3.38亿元。补偿费的分成方面国家给予我省与自治区同等对待,按中央与青海4:6分成。在提高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税额(率)标准的基础上,规范天然卤水、岩金矿等资源产品税目和税额标准,全面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由1984年的19.5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2303亿元,年均增长17.24%;地方财政收入由1984年的1.64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252亿元,年均增长18.27%。2014年,6个自治州实现地区生产总值956.78亿元,地方财政收入70.61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是1984年的87倍,年均增长16.06%。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建成高原现代生态农牧业生产基地,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中藏药材、藏毯加工、清真食品、高原民族特色旅游等优势产业,成为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基础设施不断改善。6个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由1984年的4.46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1007.93亿元,年均增长19.8%。着力加强交通、能源、水利、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截止2014年,全省藏区公路总里程超过6万公里,为全省通车里程的82.9%,6个自治州中已有4个通高速化公路。特别是国家藏区政策实施以来,一批灌溉、水利工程开工建设,累计解决了100万农牧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田灌溉面积97万亩;建成无电地区户用光伏发电装置9.97万套,解决了无电地区33万人的用电问题;实施了一批城镇道路桥梁、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扎实推进。三江源生态保护建设一期工程圆满完成,区域79%的面积各类草地平均覆盖度增加了5.6%,产草量整体提高30.3%,流域水源涵养及生态系统土壤保持等服务功能提升,水资源总量增加且水质保持优良,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三江源二期工程全面启动,探索完善易地搬迁群众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管护机制,祁连山生态保护、青海湖流域综合治理、湟水流域百万亩人工林基地等工程顺利实施,治理区域增绿增水增收效果明显。民生建设和社会事业达到新水平。2014年,我省民生投入超千亿元,占全省财政总支出的75.6%。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由1984年的744元、275元增加到2014年的22307元和7283元,增幅明显。实施养老、医疗、低保等11项提标政策,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残疾人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全省累计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43.39万套,游牧民定居工程全面完成。实施藏区“1+9+3”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小学校安工程和薄弱高中建设扎实推进,新组建的3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实现招生。全省已建成乡镇综合文化站349个、村级文化活动室530个,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覆盖县乡村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医保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8%以上。全省城镇新增就业超过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转移农牧民就业117万人次。投入扶贫资金1.42亿元,培训贫困劳力2.71万名。全省贫困人口从2010年底的138.6万人减少到2014年底的53.9万人。
配套法规建设有序推进。省政府已着手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调研起草工作。全省13个民族自治地方在修订自治条例的基础上,配套制定了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批单行条例。目前,全省共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22件,涉及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宗教、民族团结、生态建设等领域,为我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地方事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制保障。
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结构逐步合理,素质进一步提高。截止2014年底,全省公务员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24091人,占总量的42.8%。全省州、县两级党政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占比分别达到40.68%、50%。全省少数民族人才11.75万人,占人才总量的28.5%,在企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型、农牧区实用四类人才中,少数民族人才占比分别达到12%、29%、21%、29%,在高原畜牧、高原医学、哲学社科等领域打造了7家少数民族人才领军的创新团队。
二、突出问题和主要困难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省的成功实践和显著成就,赢得了各族人民的坚决支持和衷心拥护。但是,由于历史、地理、社会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任重道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学习宣传和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不到位,认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部门的任务,依法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意识不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照顾不足,尤其是对民族自治地方在立法和政策执行中的变通缺乏必要的理解和支持,不愿舍利放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干部群众对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政策缺乏深入了解,简单片面地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国家和上级部门给予更多的优惠和照顾,依法行使自治权的意识不强。
配套规章制度建设进展缓慢。现行的民族法律法规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规章、自治地方制定相关条例时难以细化,不完善、不具体的问题比较普遍,导致各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和支持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成效。
政策倾斜和特殊照顾不足。一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减免规定落实不到位。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安排一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大多采取“一刀切”方式,未能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各州县除部分公益性项目不需资金配套外,多数建设项目仍有平均20%—40%的资金需要本地财政予以“拼盘”。二是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小。上级财政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虽有较大增长,但仍不能满足民族地区支出需求,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存在内容交叉、分配过程不够透明、资金下达不够及时等问题。三是资源开发利用补偿规定未能有效执行。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权责不对等,地方监管乏力,当地所得利益补偿少、利益分配不尽合理,资源开发未能很好地发挥引导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四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不健全。缺乏国家层面的制度规范,仅靠地方政府力量难以为继,尤其是生态移民的后续产业发展和长远生计问题突出。
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力度不够。一是基层少数民族干部补充困难,知识结构不合理,综合素质不高,农牧、会计、工民建等专业人才匮乏。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各个领域、特别是公共服务领域没有得到广泛使用。在国家垂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医院、银行、保险等公共服务和窗口单位,通晓“双语”的工作人员稀缺。二是民族地区教育资源和教育质量不均衡,民族地区“双语”模式下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以及司法、医师、教师等资格考试中,录取通过率过低,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民族自治地方自身发展能力不足。一是经济总量、人均水平低。2014年,除海西州外,其他5个州地区生产总值377.04亿元,仅占全省的16%,5个州人均生产总值为23467元,比全省平均水平低16204元,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0%(全国为46652元)。二是地方财政收入少、自给率低。由于我省财政自给率不足,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力不从心。藏区财政平均自给率仅为10%,除海西州外,其他5个州财政自给率只有6.3%,青南3州仅为4.6%,财政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有22个县,各自治地方自身用于建设发展的资金非常有限。三是基础设施仍然比较落后。交通设施的连通性、网络性差,覆盖率低。生态脆弱,藏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只有2.8%,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较差,行路难、饮水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四是民生改善任务仍然艰巨。民族地区公共服务投资成本过高,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落后,民族自治地方贫困人口仍占较大比重。
三、改进思路和对策建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法律保障,必须高度重视,多措并举,促进落实。
(一)深入学习宣传教育,形成贯彻落实合力。运用各种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使各级各部门、各族干部群众深刻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切实纠正某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少数民族的事、是民族工作部门的事等错误观念和做法。各上级国家机关要明确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增强贯彻执行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贯彻执行。民族自治地方要继续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依法行使自治权,用足用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积极主动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
(二)加快配套法规建设,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密切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梳理研究有关法律规范中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条款,深入调研论证,适时启动我省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制定工作。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善用自治立法权和立法变通权,修改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出台适合当地实际情况,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单行条例。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作用。
(三)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扶持措施。一要明确细化措施,减免配套资金。尽快研究制定落实民族地区配套资金减免政策的具体措施,对减免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种类、减免比例的具体使用、监督等办法进行细化,强化 “输血”功能,发挥“造血”功能。二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规范和完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措施,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建立健全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解决财力困难。三要建立健全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搞好各类规划、项目的整合衔接,逐步扩大补偿范围,适度提高补偿标准,统筹解决好生态移民的后续产业发展和长远生计等问题。调整完善资源地利益分配机制,调整税费分享方式,加大民族地区留成比例。
(四)加强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充分利用省委党校、省内高校等为民族自治地方定期举办各类民族干部培训班,扩大培训面和专业领域;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干部挂职、交流力度,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后备干部;进一步落实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公民照顾的规定,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在考录中设置“双语”职位的比例;省内高校在法学、医学、金融保险、教师等专业合理设置“双语”班,有针对性地培养和输送民族地区急需人才。二是要“走出去、请进来”,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赴内地培训进修,邀请专家学者到民族地区举办短期讲座和培训班,培养紧缺人才,提升人才素质。
(五)加大投入力度,加快脱贫步伐。一是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投入进一步向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倾斜,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步伐;积极争取中央各类投资项目对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省级投资项目重点投向民族自治地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领域。二是扎实推进生态扶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生态移民工作,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规模,提高公益林补助标准,扩大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公益性岗位设置规模,不断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省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