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一简要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高原型藏羊是海北畜牧业的优良畜种之一,是我州畜牧业培育优势产业的重要基础。通过立法加强对高原型藏羊品种资源保护,科学合理地进行开发利用,对于全面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州高原型藏羊选育保护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种畜及畜群管理保护规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措施,但对我州高原型藏羊选育、保护、分类管理等方面的措施明显不足,造成欧拉型藏羊大量引进和无序繁殖,既影响了草原生态环境,也严重冲击我州的高原型藏羊产业的发展和品牌战略。因此,将高原型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予以立法,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加强高原型藏羊品种资源保护、选育和种羊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羊引进、推广等行为,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制定《条例》遵循的原则:一、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按照《立法法》、《畜牧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二、按照保护优先、精准选育、细化管理、提质增效的原则,加大高原型藏羊品种资源的保护力度,为后续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三、遵循开门立法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使《条例》充分反映全州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海北特色,更具可操作性。
三、《条例》的制定起草过程
根据《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3年7月,州人大常委会召集州政府法制办、州农牧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了《条例》制定起草有关事宜。8月,州人大常委会就《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保护的主要条款及当前藏系绵羊选育保护现状等方面组成立法调研组赴四县进行了调研。10月初就《条例》的制定向省人大农牧委和法制委进行了专题汇报。2014年1月,形成《条例》初稿,下发各县农牧局、畜牧兽医站和部分规模养殖场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种畜禽管理部门、畜牧科研单位、畜牧工作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2014年7月形成条例(建议草案)报州人大常委会。州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印发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农牧委、州直相关部门、四县一场及各州级领导、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作了完善修改。9月18日,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建议草案)进行了初审,并再次征求了省人大农牧委、法制委、省农牧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方面的意见。11月4日,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由省农牧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农牧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州人大农牧委员会、民法委员会、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州农牧局等单位以及省农牧厅、省社科院法学专家和畜牧工作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作了进一步讨论修改。州人大农牧委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了审查。11月24日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15年2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护条例的决议》。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2条32款,主要突出了高原型藏羊的选育和保护这一主题。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草案规定,本州辖区内从事高原型藏羊本品种资源保护、选育及种羊生产、经营、引进、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关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 州、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原型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种羊生产、经营、引进、推广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实施高原型藏羊的保护工作。县、乡畜牧兽医站进行高原型藏羊的本品种选育、种羊生产、经营管理等技术服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高原型藏羊保护与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州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州级财政支农资金的20%用于高原型藏羊的保护。海晏、祁连、刚察县每年应当将县级财政支农资金的20%用于高原型藏羊的保护。门源县每年应当将县级财政支农资金的10%用于高原型藏羊的保护。对在高原型藏羊品种资源保护、本品种选育、繁殖技术推广、种羊管理及使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牧户、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关于高原型藏羊的保护和选育。《条例》规定: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畜牧业发展区域规划和畜种布局,制定高原型藏羊品种保护、开发、利用和选育规划,确定高原型藏羊养殖区,明确保护和选育核心区。对于核心区内的繁育场、选育户应当给予资金补贴或者贴息补助。州、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高原型藏羊选育方案,通过示范园、良种基地、核心群、示范户建立高原型藏羊良种繁育体系,提高高原型藏羊品质。县、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高原型藏羊种质资源保护的养殖档案和生产性能数据库,指导和督促养殖场和牧户建立核心群羊只系谱档案,负责种公羊疫病监测,及时淘汰不符合种用条件的绵羊个体。村级防疫员和牧户应当在当地畜牧兽医站指导下,对高原型藏羊实行疫病免疫,加施免疫标识,建立可追溯体系。
(四)关于种畜公羊、繁殖母羊的管理。《条例》规定,引进种公羊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并按照种畜引进规定和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养殖场和牧户不得私自从本州辖区外引进公羊做为种用。从省外引进种公羊的,由州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内其他地方引进种公羊的,由州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本州内串换种公羊的,由州、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输出地县畜牧兽医站应当出具《种羊个体品质鉴定证书》和《动物检疫合格证》。为种羊繁育区的核心母羊群实施配种,必须选用特一级种公羊或者其精液,禁止引入其他品种或者不合格的种公羊进行繁殖。
(五)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县、乡畜牧兽医站未按规定建立高原型藏羊种质资源保护的养殖档案、生产性能数据库或者指导选育不规范,出现重大技术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核心区内的养殖场和牧户对核心繁育母羊群未进行专群饲养,导致羔羊品质下降的,对种羊经营者没有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地检疫证、种羊鉴定合格证的,擅自引进、留用杂色羊等种羊造成遗传危害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