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海北州人大在制定《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作中,我委提前介入,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一是多次与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及条例草案起草单位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先后4次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是与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共同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农牧厅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三是条例正式上报前,指导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在收到海北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例后,我委及时将条例及其说明分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农牧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作了认真研究。8月19日至22日,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本太带领下,委员会赴海北州刚察县、祁连县开展了立法调研。
2015年9月2日,农牧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高原型藏羊是海北州畜牧业的主体畜种,加强高原型藏羊品种资源保护,建立和完善地方良种繁育体系,是确保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牧业持续发展,推动高原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和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高原型藏羊品种资源保护、选育和种羊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羊引进、推广等行为,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条例很有必要。条例符合有关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我委没有修改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