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护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日期: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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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高原型藏羊是我省的优良畜种,所产羊毛是藏地毯的主要原料,为了规范高原型藏羊选育行为,制定条例很有必要。条例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海北州高原型藏羊保护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23日,农牧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全体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的《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护条例(表决稿)》,已征求了海北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有关州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将支农资金用于高原型藏羊保护的规定不妥,一是“支农资金”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二是不符合有关财政管理和支农资金管理规定,三是条例中不应规定具体的比例,建议斟酌修改。因此,建议删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内容。(表决稿第五条)

二、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串换种公羊的,由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表决稿第二十条)

三、建议将本条例的施行日期规定为201611日。

另外,有一个问题需要予以说明: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内容主要是高原型藏羊品种选育方面的内容,但条例名称与内容不太相符,建议修改。农牧委员会研究认为,选育工作是高原型藏羊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如将保护范围限定在品种选育,范围过于狭窄,建议条例名称不作修改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专委会、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对条例中的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必要的修改、调整。

条例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