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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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我省地处青藏构造块体东北部,地震活动分布广、强度大、频度高、损失重,是全国地震灾害最强的省份之一。全省有34个县历史上发生5级以上地震,93%以上的地区处于7度以上高烈度区,仅2000年以来省内就发生6级以上地震8次,其中,2001年昆仑山口西8.1级地震是我国大陆地区60年来发生的最大震级的地震,2010年玉树7.1级地震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国务院确定的2006年—2020年全国24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与我省有关的有2个,说明我省面临潜在的地震威胁大,震情形势严峻而复杂,防震减灾任务繁重。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汶川地震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目前,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综合性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极大地促进了当地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防震减灾形势的变化,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一是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尚待细化完善;二是地震监测能力不能适应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三是地震预测预报能力不足;四是预警与紧急处置系统尚不健全;五是农牧民住宅和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工作亟待加强;六是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急需完善;七是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工作滞后,公众防震减灾常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有待增强。因此,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和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地震局在总结多年工作经验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送审稿)》。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书面征求了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并赴北京市、福建省、浙江省进行了立法调研,会同省地震局对《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55日召开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省政协社法委及部分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并再次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计委、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编办的意见,形成了《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5610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防震减灾工作体系。我省地区间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不平衡,一些基层地震工作机构设置不统一,人员编制差异较大,防震减灾经费投入不足,难以适应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因此,草案借鉴外省(市)在防震减灾立法中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在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在第五条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以及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作了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二)关于地震监测预报。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步伐加快,一些大的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影响到地震观测环境,监测设施也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对地震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草案结合实际,在借鉴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地震监测预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对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工程范围作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是对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运行及其信息发布等防震减灾相关活动作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明确了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四是完善了地震震情会商机制和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来设计、施工是预防地震灾害的关键。草案与相关地方法规衔接,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农村牧区住宅防震安全。实施农村牧区住宅地震安全工程是国务院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汶川、玉树地震灾害主要损失是因建筑物的倒塌造成的。因此,草案在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对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建设的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普查,以及农牧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实行统筹统建和惠民政策的农牧民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关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一项灾民安置措施。草案结合我省实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操场等空旷区域,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依据国家标准,配套相应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认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地震避难场所的位置(第三十七条)。

(六)关于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草案结合省情,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幼儿园、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师生的地震安全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活动,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另外,草案对地震谣言的处置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