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日期: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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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我委在《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中,提前介入,先后参与了立法调研、论证和评估工作。收到省政府提请立法议案后,又及时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委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于710日召开委员会第19次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会认为,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省地处青藏构造块体东北部,地震活动分布广、强度大、频度高、损失重,是全国地震灾害最强的省份之一。从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来看,我省面临潜在的地震威胁大,震情形势严峻复杂,防震减灾任务十分繁重。为了进一步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草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同时,对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1.建议在第三条“实行”后增加“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的内容;将“协调”修改为“协同”。

2.建议在第十八条第三款“应当”后增加“在五日前”的内容。

3.建议将第十九条中的“能量”修改为“当量”;“及用药量”修改为“品名和用量”。

4.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五十一条中的“制造、散布”修改为“编造、传播”。

5.建议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地震小区划图”后增加“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一语。

6.建议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街道办事处”。

7.建议将第三十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地震等有关部门对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建设的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普查”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地震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建议删除本条中“必要的”一词。

8.建议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新建农牧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农牧民住宅,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

9.建议将第三十七条调整至第三十四条之后,作为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调整至第四十一条之后,作为第四十二条,以后各条顺延。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