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1年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障和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学习贯彻实施情况总体是好的。报告客观反映了全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情况,突出了检查的重点,既充分肯定了成绩,也反映了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了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同这个报告。同时,对今后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深入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宣传活动。各级政府要履行好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义务和责任,加大力度落实好法律的各项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提高各民族干部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的巨大成就,努力营造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公务员“双语”人员的招录。加大省内高校、职校财会、法学、医疗、农牧、教师、水利等专业在民族地区的招录力度,培养适应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切实解决基层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要重视“双语”人员的招聘录用,加大民族自治地方考录中设置“双语”职位的比例,确保考录人员进得来、用得上、留得住。加快培养急需的经营管理和法律专业少数民族“双语”人才。要重视解决公务员中“双语”干部不足的问题,注重“双语”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三、进一步重视民族地区小学教育的投入和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要充分体现教育的均等化,重视民族地区乡村小学校和城市“双语”学校的建设,一方面要重视乡村小学校的建设,以利于学龄儿童的就近入学,减轻农牧民家庭负担。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州县少数民族搬迁到城市,在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双语”学校或在城市中小学设置“双语”班的问题。要重视解决基层群众“看病难”问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基层医务人员的素质,使民族地区的各族群众都能切实享受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对包虫病等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四、进一步减免配套资金。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落实民族地区配套资金减免政策的具体措施,对减免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种类、比例、监督等办法进行细化。
五、进一步重视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要合理解决资源开发审批权在省上,生态保护的责任在州县的问题,协调推进民族地区工作。
六、进一步加快配套法规建设。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尽快启动制定我省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的工作,密切结合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梳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深入调研论证,加快立法进度,依法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