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意见的通知》 (青人大常字〔2014〕63号)收悉。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对《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了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现函复如下:
一、规划引领方面。一是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理念,把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贯穿“十三五”规划制定的始终,将三江源二期规划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批准的《青海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相结合,加大专项规划衔接力度,促进区域生态保护、民生改善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前,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城镇、产业等专项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已编制完成,正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二是总结一期工程实施成效,依据生态功能特征,统筹规划建设任务,分区施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巩固并提高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果。各地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三江源办《关于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一期)迎接国家验收工作大纲及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4〕1号)要求,正在抓紧做好迎接国家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以草原植被保护和恢复为重点,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提高草地、湿地、林地水源涵养功能,维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四是自我加压,加大三江源生态保护二期工程项目争取力度,2015年力争完成投资10亿元。五是狠抓制度建设,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5〕16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监理规程》已编制完成,正在修改完善。
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方面。一是积极探索三江源水生态补偿机制及政策研究,省水利厅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编制了《三江源水生态补偿机制及政策研究报告》,报告明细了水生态补偿主要依据、提出了补偿基本模式、计算了补偿的标准和依据,提出了水生态补偿的实施建议。去年10月,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上报水利部,目前水利部正在征求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二是积极争取差别化草原补奖、公益林保护补助政策,提高补奖标准,扩大实施范围。重点抓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奖励试点和草原补奖资金与保护责任、保护效果挂钩的试点工作。三是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及管理意见》(青政〔2014〕76号),从改革管护员监管体制和创新生态保护机制入手,将管护补助与责任、考核与奖惩、报酬与绩效相挂钩,充分调动农牧民参与生态管护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农牧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作用,提升草原、林地和湿地管护成效。四是充分应用生态环境监测成果,扩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实施范围,开展青海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
三、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科技支撑方面。一是在总结一期工程科研课题及应用推广成果的基础上,2015年计划投资 4200万元,重点开展《高寒草地生态系统稳定性维持及管理建设研究》等科研攻关和推广应用6项,科技示范点建设7项。二是发挥好试验区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加大国内外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吸引更多更高层次的科研力量开展科技攻关。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省林业等部门认真开展青海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服务功能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形成了《青海省生态系统综合监测体系建设技术报告》等9个报告初稿,为建立绿色绩效考评机制、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奠定了基础。
四、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方面。一是根据《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的要求,按照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区定位,实施差别化绩效评价考核,建立完善全面体现生态保护为重点的评价体系、考核办法和奖励机制。把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体系并加大权重,强化考核的导向。二是坚持依法保护治理,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用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依法制裁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进一步完善省、州、县三江源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协调管理机构,有序推进三江源生态保护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生态移民各项政策措施方面。为切实解决好三江源地区生态移民和禁牧搬迁群众的长远生计问题,进一步巩固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果,省政府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江源地区易地搬迁群众可持续发展的意见》(青政〔2014〕 77号),通过建立健全系统管理、分类指导、精准高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搬迁安置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进搬迁群众户籍制度改革,明确安置住房产权,加大转移就业政策支持,拓宽就业渠道,使搬迁群众稳得住、能致富。到2020年,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形成一定规模,搬迁户劳动力就业总量和收入持续增加,与全省同步实现小康社会总体目标。
特此复函。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