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青海湖景区资源,2007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对青海湖景区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几年来,青海湖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管理工作得到加强,景区旅游收入呈逐年上升态势,由2008年的3800万元增长至2011年的1亿元,旅游人数由2008年的32万人次增加到2011年的86万人次。但是,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青海湖景区在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四统一”的要求不能完全落实,景区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景区管理局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协作机制需要加强,管理权限、管理职责急需梳理明确,群众有序参与旅游开发的活动需要进一步规范。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青海湖景区“高起点规划、高层次招商、高品位建设、高水平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湖景区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青办发〔2012〕27号),制定《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景区管理局起草了《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送审稿)》。法制办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协社法委,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农牧、旅游、工商等二十几个部门,以及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及共和县、海晏县、刚察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的意见。为了充分听取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意见,法制办和景区管理局又到海南州、海北州、与州、县、乡政府领导及部门工作人员座谈,并深入到牧民家中听取意见建议。11月上旬召开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海南州、海北州、共和县、刚察县、海晏县政府和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参加的座谈会。会后再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地区的意见。12月3日召开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海南州、海北州、共和县、刚察县、海晏县政府,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其间多次研究,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2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青海湖景区的管理体制。青海湖景区地跨2州3县12个乡镇,已有的行政管理模式与景区管理局的“四统一”管理之间还不够协调,管理权限、管理职责不够清晰,需要在省委、省政府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方的管理权限和职责,需要建立健全各方协作机制,推进各方的磨合、沟通。为此,草案规定景区管理局负责青海湖景区建设规划、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促进旅游发展等工作(第四条)。规定青海湖景区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与景区管理局的协作,依法履行对青海湖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职责。景区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林业、公安、交通、工商、旅游等部门应当配合景区管理局做好青海湖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同时规定景区管理局应当加强与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依照有关规定对景区协作机构组成人员施行目标责任考评(第四条、第五条)。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景区管理局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的工作事项。
(二)关于规划的编制。科学规划是做好景区各项工作的前提,为保证景区内规划的科学统一和相互衔接,草案规定景区内的镇规划、乡规划及村庄规划都应当符合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景区管理局与景区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各类规划应当互相征求意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当地村(牧)民委员会及专家的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关于建设管理的规定。为了有效保护景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杜绝景区内的私搭乱建行为,草案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对建设管理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景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区域。青海湖景区内青海湖湖岸线至景区环湖路(北沿青藏铁路,南沿109国道,东西沿青海湖公路)以外1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景区保护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一条)。二是对临时建筑物与禁止建设区域外的建筑活动的批准、审核作了规定。确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景区管理局批准。景区内禁止建设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经景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三是要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色彩、规模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青海湖景区整体风貌(第十三条)。四是对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了规范。在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封闭施工,保护景观及其周围的林草植被、水体、地貌(第十五条)。
(四)关于利用管理制度。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青海湖景区旅游资源,草案规定景区管理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加强旅游服务设施和景点建设,增强旅游服务功能。科学核定各景区、景点的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路线(第二十五条)。为了加强景区内的旅游安全管理,草案规定景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内的旅游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游览安全(第二十九条)。为了方便旅客游览,草案规定景区管理局应当在景区内设置规范的区域界碑、地名标志、游览导向、游览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等标识牌、宣传牌(第三十一条)。为了有序开展旅游服务活动,草案规定景区管理局应当统一规划、布局景区内旅游经营服务网点,并根据景区的承载能力和保护需要,实行总量控制。另外,草案对旅游经营服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及旅游业发展的规定。为了促进景区与当地乡村共同发展,保障群众利益,草案第六条规定,景区管理局应当通过帮扶、共建等方式引导、支持农牧民群众转变生产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乡村旅游业,提高青海湖景区农(牧)民生活水平。并规定景区管理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多元化投资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青海湖景区内农(牧)民群众参与旅游经营,组建并规范旅游行业协会,推动农(牧)家乐、乡村民俗等乡村旅游有序发展(第二十六条)。景区管理局应当设立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当地符合条件的群众就业(第二十七条)。应当每年从景区门票收入中分配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青海湖景区内农(牧)民群众、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旅游业(第二十八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