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日期: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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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会后,法制委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9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草案表决稿。925,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主任会议同意,现将审议和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的意见

审议过程中,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已比较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国务院尚未正式批准青海湖景区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法规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应认真研究。

二、修改情况

(一)具体修改情况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关于青海湖景区管理局职责的规定,文字有重复,建议研究修改。经研究,建议删除“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的文字表述。(草案表决稿第五条)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中“严格规划审批和管理,强化执法,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规定,与第三章“建设”的内容不相符,也不属于法言法语,建议删除。据此,建议删除这一规定。(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有关审批前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的意见的规定,是否合适,需进一步研究。经研究,建议删除本条有关征求意见的规定,修改为:“青海湖景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草案表决稿第十八条)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青海湖景区保护的需要,草案修改稿应增加有关保护青海湖裸鲤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禁止“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的规定。(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5.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经营活动”一词,并修改为:“景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青海湖景区安全、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6.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的意见”的规定。

7.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关于损毁游览、服务设施的法律责任规定处罚金额过低,应研究修改。根据这个意见,并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建议将本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游览、服务等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的,由景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八条)

(二)有关情况的说明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国务院尚未批准青海湖景区总体规划之前,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关于在湖岸线以外一定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景区保护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是否合适,需进一步斟酌。经研究认为,省政府提出在青海湖景区划定一定范围的重点保护和管理区域,是为了实行更加严格的保护与管理。这一区域的划分,与上报国务院的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符合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所以,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合适的。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有关部门在工作中需要征求景区管理局意见的规定,是否合适,需要进一步斟酌。经研究,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规定了景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及其他规划,涉及青海湖景区的,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在景区内进行涉及景区保护和利用的活动,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的意见。这两条规定,是为了加强景区的统一管理与保护,加强景区规划与景区所在地各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加强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协调配合,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立法精神。同时,借鉴了外省风景名胜区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另外,青海湖景区的实际管理工作中也是这样做的。因此,作这些规定是必要的。

3.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我们认为可以不作修改:一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删除法规名称中的“管理”一词。经研究认为,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强景区的管理和保护。管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因而在法规名称中保留“管理”一词,更加具有针对性,也能更好地体现法规的规范内容。二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中“四统一”的表述。经研究认为,省委、省政府在确定青海湖景区管理局职责时,明确了景区管理局是实施“四统一”的管理机构。因此,建议保留法规中“四统一”的表述。三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中“利用”一词,使其表述与各章名称相一致。经研究认为,法规中虽没有专设“利用”一章,但在法规条款中有不少“利用”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法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的完整性。因此,对“利用”的表述未作删减。

三、关于法规的出台时机

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务院尚未正式批准青海湖景区总体规划前,出台景区管理条例是否合适。经研究,青海湖景区总体规划上报国务院审批已近三年,至今尚未批准。但是,青海湖景区作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强保护和管理。我们认为,可以先制定并出台这个法规,待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后,如果条例与总体规划存在冲突,我们再结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对法规进行及时修改完善。为此,建议根据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考虑到本条例公布后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工作,经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建议本条例自20151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共修改了十五处。此外,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调整。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