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我委受主任会议委托,起草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现就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于1989年9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分别于1997年5月31日、2002年5月31日、2007年3月29日进行了修正。条例自施行以来,为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海东撤地建市,省人大常委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已不存在,因此,需要对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条例修改决定经9月11日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同意,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这次修改,是针对海东撤地建市的情况,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删除:一是对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涉及到与海东撤地建市有关的内容作相应修改;二是删去条例第十一章“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