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书面)

日期: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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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我委受主任会议委托,起草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现就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于19899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分别于1997531日、2002531日、2007329日进行了修正。条例自施行以来,为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海东撤地建市,省人大常委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已不存在,因此,需要对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条例修改决定经911日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同意,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这次修改,是针对海东撤地建市的情况,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删除:一是对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涉及到与海东撤地建市有关的内容作相应修改;二是删去条例第十一章“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