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专题询问问题及省政府相关部门应询回答事项

日期:201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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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志强所作的《关于全省开展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专题询问。省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应询。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开展新一轮户改工作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措施,明确目标责任,及时检查指导,有力推进了户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我省户改工作予以肯定,对省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中相关部门的应询回答表示赞同,同时对今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把握户改方向,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政府要坚持户改正确方向和基本原则,充分认识户改的根本目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坚持以人为核心,尊重群众意愿,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科学研判户改力度与城镇综合承载限度,加强资源承载评估和社会风险预警,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顺势而为,避免工作出现偏差,切实处理好民生诉求,确保户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二、完善制度措施,保障政策落实。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层施策,有效解决户改政策衔接、保障落实、转户方式等方面问题和困难。特别要认真研究户改后住房、就业、医疗、养老以及计划生育、社会救助、子女上学等现实问题,确保政策有效对接。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保障政策落实。要高度关切并着力破解西宁市区“城中村”、海西州流动人口、海东工业园区建设等方面涉及的户改难题,加强制度创新,加大协调力度,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三、夯实户改基础,提升服务能力。要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特别是要加强产业规划和政策引导,抓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促进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要加强转户居民的现代城市文明教育,强化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增加就业机会和收入,为提高进城农牧民融入城镇的素质和能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创造必要条件。

四、落实应答事项,增强户改实效。这次专题询问涉及我省户改工作产业规划、财政投入、城乡低保、养老保险、住房保障、教育布局、就业培训、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将对应询回答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要求,认真落实回答事项,切实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户改工作,努力走出一条符合青海实际的以人为核心的户籍制度改革之路。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对《关于全省开展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特稿

一、户改工作全面启动三年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请问这项工作目前进展情况如何,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下一步有何打算?

省公安厅回答: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继续根据青海区域间、城乡间发展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适度放宽西宁市区落户政策,大幅放宽海西州城镇落户政策,全面放宽省内其他地区城镇落户政策,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把改革风险降到最低。二是进一步加大投入,为改革提供支撑。三是进一步保障民生,维护转户群众合法权益。四是进一步深化宣传工作,营造更加和谐热烈的舆论氛围。五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节奏,制定更为有序的改革实施路径。

二、我省推进户改以来,大量的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规划等方面统筹考虑,从项目安排等方面提供支持。请问在这些方面相关部门是如何考虑的?

省发展改革委回答: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产业规划和政策引导,提高产业支撑能力。通过组织编制《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主导产业体系规划》、《青海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青海省东部城市群产业发展规划》等一系列规划,积极推进我省产业结构升级改造、积极培育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加快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壮大我省经济实力,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三年来,我省共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35694万元,用于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工业中小型企业技术改造和服务业发展项目。同时,2013年安排省级预算内资金14000万元,支持物流、房地产、中介、会展、社区及服务平台项目,极大地带动了我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二、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增强城市承载能力。一是按照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城镇化发展有关部署,尽快完成青海省城镇化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推进我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体制改革,完善城镇体系和城市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推动产城融合和城乡一体化。二是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明确城市建设目标,发挥好规划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引导作用。三、着力抓好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按照改革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抓紧筹划、储备、实施一批市政道路、供排水管网、集中供热、垃圾污水处理等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进一步提高城镇综合服务水平和承载能力。四、积极拓展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做好建设资金的筹措落实。一是做好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衔接,加大中央对我省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二是统筹好省级各类资金,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倾斜安排。三是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营等多渠道资金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三、省政府的户改政策作出保障转户农牧民权益的一系列双轨并行规定,就是通常说的“四件旧衣不脱,七件新衣照穿”。落实这些户改政策,保障转户农牧民权益,需要进一步优化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撑。在我们调研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因当地财力问题无法同省上的部分户改政策有效对接。请问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省财政厅回答: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结合自身工作职责,主动作为,深入调研,及时提出支持重点和配套政策措施,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积极支持保障全省户改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落实相关权益机制各项惠民政策,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配套。针对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群众极其关心的问题,省财政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及时召集相关处室就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建设、就业、社会救助福利服务、优抚保障以及计划生育等问题反复进行研究,提出补充政策意见。特别对户改工作中遇到的转户农民低保、“村改居”政策、优抚保障、落实就业和各项社保政策、种粮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游牧民定居工程、草原生态保护公益性岗位补助、农村籍学生转户后享受教育优惠、转户农民小额贷款、家电下乡等出现的新问题反复进行研究,测算所需经费,确定资金来源,提出补充政策意见。二是省财政始终坚持财力下移的方针,不断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稳定增长机制,逐年加大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补助规模由2004年的0.5亿元,增加到目前的87.6亿元,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中央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大幅增加(近两年增量都在20亿元以上)2009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建立实施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前两年完成了中央消化县级基本财力缺口的目标。另外,省财政对近几年出台的一些民生提标、扩面等政策,均给予各地80%以上的补助。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全省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一是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合理界定省与市(州)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完善省和市(州)的收入划分,加快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二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平稳增长机制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支持增强基层政府自主统筹安排资金的能力。三是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既定的相关民生政策,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有关民生政策落实到位。四是积极探索户籍制度改革后各级政府间民生政策资金投入分级、分类承担机制,督导各地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强化基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责任,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五是积极做好与其它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情民意的了解掌握,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和舆论动态,广听群众意见,注重发现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与相关主管部门整体联动,步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破解改革难题,不断调整和完善政策,为户籍制度改革铺平道路。

四、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条件是依据居民户籍性质分类设计的,随着户改工作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牧民群众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但目前我省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甚大,虽然我省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政策,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符合低保条件的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尚未享受到城镇低保,对此各地群众比较关注。请问如何考虑解决这个问题?

省民政厅回答: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加以解决:一是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低保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加强对各地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转户农牧民享受城镇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转户农牧民落实低保政策,实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动态管理。加快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和信息化平台建设,通过与银行、证券、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展救助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比对,加大低保动态管理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牧民及时纳入到城镇低保,实现应退即退,应保尽保。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培训。进一步做好低保政策的宣传工作,让转户农牧民了解掌握申请城镇低保需要具备的条件。同时加强对各级民政低保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我厅计划于12月份组织举办一期全省各县低保经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班,重点讲解转户农牧民享受城镇低保的相关政策及操作规程。

五、我省的新农保缴费档次是100元—500元,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是100元—1000元,比新农保多5个缴费档次,户改以后,这两种保险之间如何转换和衔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到企业务工,解决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关系到户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问对这些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协调解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答:农民转户成为城镇居民以后,参加养老保险有三种选择:一是在城镇就业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我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可以按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原新农保关系可以暂时封存,待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再转移接续。二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条件,从100元—100010个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农民转户后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选择范围比转户前还要多5个档次(600元—1000元)。原来的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可转移接续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85+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三是转户后没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确属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低保户、特困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后还以可享受70%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农民到城镇各类企业务工的,不管他是不是转为城镇居民,企业都要为他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并且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务工农民原有新农保关系暂时封存,待国家出台相关的衔接办法后再转入。

六、按照我省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转户农牧民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请问如何解决进城落户农牧民家庭的住房问题,目前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牧民保障性住房的落实情况如何,下一步有什么思路和措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回答: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解决,一、进城落户农牧民家庭的住房问题的解决办法。目前,城镇保障性住房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租赁性住房,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二是购置型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在房价高的地区推行的限价商品住房。另外,还实施了城市、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等棚户区改造来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从2008年以来,我省累计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34.07万套(户),其中:廉租住房有16.1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8.44万套,经济适用住房7.33万套,限价商品房1078套;实施了各类棚户区改造8.64万户(套)。保障范围已从城镇低保家庭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保障标准从最初的人均8平方米提高到人均16平方米。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中转户农牧民家庭的住房问题,省政府每年都要在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进行安排部署,各地也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措施。二、进城落户农牧民家庭住房的落实情况。据统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全省有133507户转户农牧民家庭通过以上方式解决了住房。通过城镇保障政策解决住房的有20523户,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521户,租赁廉租住房的4955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1546户,在棚户区改造中改善住房的13461户。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的56438户,在城镇自行租住住房的19334户,另外,还有在城中村和城边村自建住房的36473户。下一步继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明确相关标准、条件和程序,完善以申请、审核为基础的住房保障审核管理制度,将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转户农牧民家庭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覆盖范围。在即将出台的《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上述相关内容。对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转户农牧民家庭,按需建设,应保尽保。同时,加强政策指导,畅通渠道,保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按照《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中涉及转户农牧民家庭住房问题,通过会议、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再安排、再部署,就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政策提出明确要求。编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宣传材料,向转户农牧民家庭进行政策交底,对申请、办理程序进行广泛宣传,使住房保障政策家喻户晓。三是采取多种方式解决转户农牧民家庭住房问题。按照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不同的保障方式,不同条件的转户农牧民家庭,申请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在2013—2017年期间,重点对城中村及城边村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采取国家补助、地方政策扶持、个人出资等方式推进新型社区建设,通过对城镇保障性住房、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进行项目整合,加快整村连片的改造整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农牧民家庭进城购买商品住房,鼓励城中村、近郊村农牧户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宅基地、农房置换城镇住房,落户城镇居住,多渠道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七、户改以后,对转户农牧民的医疗保障和公共卫生服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成效如何,今后如何更好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回答:户改以来,我们主要在三个方面制定了配套政策,采取了积极措施,第一,在医疗保障方面。省卫生计生委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使转户的农牧民享受到了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目前已经实现了“五个统一”:一是筹资标准统一,不论是城镇居民医保还是新农合,年人均筹资标准统一达到470元。二是最高支付限额统一,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原来的8万元和5.5万元统一提高到10万元。三是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统一,参保的城乡居民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600元、300元和1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0%80%90%。四是大病保险政策统一,全省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均纳入大病医疗保险给予再次报销,报销比例为80%。五是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目录统一。截止今年9月份,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6%。第二,在公共卫生服务方面。我们进一步加大了三个项目实施工作力度。一是“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每人补助500元。二是“ 两癌(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项目,每人年均补助260元。三是“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人均补助12元。上述三个项目在实施期间,即便是转户农牧区妇女继续享受,待遇不变。第三,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主要制定了5个方面的政策规定。一是转户后农牧民在5年过渡期内,仍然享受农村牧区生育政策。二是转户后农牧民在5年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农村牧区利益导向优惠政策。三是转户后农牧民在5年过渡期内,仍然享受国家规定的13项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是转户后的农牧民继续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五是转户前的农牧民,如果出现超计划生育,仍然按照原户籍所在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按照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为转户群众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不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向前发展。

八、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转户农民在城镇接受教育的需求持续上升。请问如何在户改中加强教育布局,统筹教育资源,满足各地城镇不断增长的就学需求?

省教育厅回答: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在加强教育布局、统筹教育资源上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教育规划与城乡规划建设相适应。目前全省有中小学1615所,其中城镇中小学校525所。在近几年的教育项目规划中,我们重点考虑全省撤乡建镇、撤地设市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州办高中、县办初中、乡办小学、村办幼儿园”的原则,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发展规划,推进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校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科学、合理规划教育布局,加大教育资源投入,总投资97.17亿元,实施了全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其中70%以上的资金投入到人口较密集的城镇学校建设中,改善了城镇学校办学条件。二是全面加强学校标准化建设。2012年省政府投资48.16亿元正式启动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对布局调整后的中小学校全面实施“装备达标计划、温暖校园计划、阳光校园计划、美丽校园计划、实践场所计划”,满足全省城镇化进程和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求,促进城乡、区域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我们还将大力实施学前教育项目工程、特色普通高中建设工程、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作、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提升城镇化学校办学水平,确保包括流入人口子女在内的适龄孩子同等享受优质教育资源。三是完善流入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流入人口子女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2011年省教育厅制定印发《关于户籍改革后确保新落户人口和暂住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保证流入人口子女享有与当地居民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2013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学生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将流入人口子女全部纳入学校经费保障和学生资助政策范围。今后,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依据城镇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大学校布局、统筹教育资源力度,合理配置校舍、教师、设备、图书、信息化等资源,使教育服务全面跟进城镇化建设,确保流入人口子女在城镇享受更好的教育资源。

九、农牧民群众尤其是“城中村”的失地农民转户后,由于就业技能不足,就业困难。请问相关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对转户农牧民开展的就业培训效果如何,下一步怎样推进?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答: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一是转户农牧民已经全部纳入城乡统筹就业范围。转户农牧民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相同的就业培训政策和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我们在这方面采取的办法,主要是坚持市场就业、鼓励支持创业,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培训,促进就近就地就业。概括地说,有三方面政策。第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转户农牧民就业,给企业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给本人70%的社会保险补贴。这里说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低保户和特困家庭成员。第二扶持自主创业。为有创业愿望的转户农牧民提供1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转户农牧民创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起创业的,给本人和共同创业人员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第三提供培训补贴。转户农牧民可享受就业培训补贴,短期培训每人补贴600元,省内长期培训每人补贴2300元,省外长期培训每人补贴4000元。二是通过技能培训促就业。组织推进园区企业用工万人培训计划,鼓励转户农牧民参加就业创业培训,选择适合失地农民就业的工种进行培训,如烹饪、汽车驾驶、农家乐等,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三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促就业。在全省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向社会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四是通过劳动维权促就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全面推进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下一步我们还要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完善就业政策。重点开展《青海省就业促进条例》立法调研,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财税、金融等方面政策的协调,更好地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二是继续加强技能培训。进一步整合全省职业培训资源,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着力组织开展就业前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转户农牧民就业能力。三是继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就业政策,引导劳动者树立市场就业观念,采集和发布就业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四是继续做好维权服务。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土地问题是农牧民始终最关注的问题,做好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是推进户改需要解决好的重要方面。请问在户改工作中如何进一步做好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省农牧厅回答:下一步,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抓好农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一是健全服务机制,抓好管理服务。为了依法规范有序推进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我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大土地(草场)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力度,经过三年的努力,在全省支持组建了39个县级土地(草场)流转服务指导站和367个乡镇土地(草场)流转服务中心,实现了县、乡两级土地(草场)流转服务平台全覆盖。下一步,我们要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服务平台的功能,完善服务手段,细化工作流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纠纷调解、档案管理等项服务。特别是要完善两个制度,一个是流转登记储备制度。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流转登记储备制度,摸清流转基数,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实现流出与流入的有效对接;另一个是合同管理制度。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统一按照我厅制定的《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督促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重新订立等工作,并根据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条件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指导价格。二是加快确权步伐,维护承包权益。今年,我们按照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提出的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在前两年试点的基础上,将这项工作扩大到东部农业区14个县的100个村进行。下一步,我们要认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改革任务,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度,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为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农民流转承包土地解除后顾之忧。三是抓好调解仲裁,化解矛盾纠纷。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农民转户、退地会越来越多,土地流转量加大,由此产生的土地纠纷也会大量增加,为了及时、有效调处土地退出和流转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目前,我省已有28个县(市)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成员455人,聘用仲裁员296人。今年前三季度,全省通过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调处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411起,有效化解了农村土地纠纷矛盾。今后,我们要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抓住机遇,积极争取资金,通过项目建设,全面改善仲裁机构办案条件,促进纠纷调处工作按仲裁工作流程规范开展,提升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能力。同时,强化仲裁人员培训,提高仲裁人员素质,努力做到调解仲裁工作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调解仲裁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加快形成“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保证土地流转合同中权利及义务的顺利履行,依法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宣传引导,规范流转行为。为配合户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我们要采取制作宣传展板、印刷宣传资料、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上街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有关农牧民承包土地(草场)的处置政策。同时,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青海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把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土地(草场)流转当事人能熟悉法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推动农牧区土地(草原)承包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要教育引导农牧民群众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政策规定,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确保土地(草场)流转有序进行。要加强对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流转草原的产草量和载畜量进行测定,严防流转草原超载过牧和严重退化、沙化,保护草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