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书面)

日期:2013-12-02
字体:【 打印本页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民政部《关于同意青海省撤销玉树县设立县级玉树市的批复》[民函(2013213]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同意青海省撤销玉树县设立县级玉树市的批复的通知》〔青政办函(2013160号〕 中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撤县设市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现就《关于召开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人大代表转为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人大代表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玉树县灾后重建,因生态移民、常住和流动人口增加等因素造成人口增加幅度较大,可重新确定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但是,鉴于玉树县灾后重建原有居住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新的居委会尚未正常运行,重新选举人大代表难度较大。加之,还有两年多全省将进行县、区人大换届选举,为使全省县、区人大换届时间统一,将原县人大代表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转为市人大代表,不再重新选举,待市人大换届选举时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因此,建议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撤县设市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计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了体现新建的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建议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撤县设市后召开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为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三、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的选举

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是新的建置,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建议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的规定,考虑到玉树县灾后重建、生态移民等人口增幅较大,撤县设市后组织结构和社会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等因素,为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建议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25名,比玉树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增加了4名。

五、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鉴于召开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是在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届中期,为使全省县、区人大换届时间统一,建议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人民代表大会与全省其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进行换届。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