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监督工作计划》关于听取和审议省政府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的安排,依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环资委牵头,组成以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环资委委员为成员的专题调研组,于7月10日—19日赴沿湟流域海北州及所属海晏县、西宁市及所属大通、湟中、湟源县,海东地区及所属平安、互助、乐都、民和县,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成员认真听取了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开展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工作汇报,实地察看了重点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河道采洗砂治理情况、截污纳管工程以及铬渣治理等情况,并与当地人大、政府和相关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了深入座谈,就发现的一些问题现场提出了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的主要成效
(一)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组织领导。湟水是黄河的一级支流,流域面积1.6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2%,全省近60%的人口,52%的耕地和70%以上的工矿企业分布于湟水流域,湟水流域处于我省“四区两带一线”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区域,也是我省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的中心区域。湟水的水质对流域内乃至黄河中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具有重大影响。
近年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反复进行现场调研,省政府多次召开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专题会议,部署和检查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破解治污难题,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修订《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运营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一系列促进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政策措施,同时出台了差别电价、以奖代补等环境经济政策,加快推进了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加大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省政府与流域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从2009年开始,每年对沿湟地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核。从去年开始筹措专项资金补助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促进了污水处理厂有效运行。2011年,省政府还出台了《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1—2015年)》,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由单一治理向污染防治、生态建设、景观休闲、防洪泄洪为一体的综合治理方向推进。
(二)重点治污设施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2009年以来,在湟水流域新建12座污水处理厂,截止目前,沿湟及重点城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14座,并全部投入运行,总处理能力为30.7万吨/日,截止2011年底实际处理水量为20万吨/日,西宁市和沿湟8个县城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分别为89%和75%,提前实现国家“十二五”省会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80%、县城达到60%的目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今年,西宁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西宁市第四、第五污水处理厂项目、西宁市城市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项目、宁湖湿地工程项目等重点治污工程的前期工作已完成,其中,第四、第五污水处理厂计划年内开工建设。青海省危险废物和西宁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工程项目已于2011年7月动工,计划今年12月达到联动试车条件。
(三)排污口整治工作成效显著。全面开展了湟水流域排污口清查工作,沿湟流域共有排污口730个。2010至2011年两年投入资金2.4亿元,整治排污口593个、新建配套管网149公里、新增污水收集量约9万吨/日。今年又投资1.51亿元,整治排污口137个(其中西宁市115个、海北州9个、海东地区13个),新建污水收集管网90公里,收集污水2万吨/日以上。工程完工后,西宁市区和沿湟各县的生活污水收集率将分别达到92%和85%以上,可实现城镇主城区绝大部分生活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和河道环境专项整治力度加大。近年来,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力加强流域内工业企业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推进了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污染控制和深度处理,集中实施了中铝青海分公司、西宁特钢、西部锌业等大型企业的废水深度治理和青海天露乳业、黄河嘉酿、久美藏药、铝型材厂等重点企业废水治理技改工程,特别是西钢集团筹资8000万元建成日处理污水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和西宁张氏集团大通仔猪繁育基地筹资3300万元建成污水、粪便沼气循环利用系统,有效改善了湟水流域水环境质量。与此同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沿湟各级政府开展了湟水流域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和河道乱倾乱倒垃圾专项整治行动,截止今年6月底共整治采洗砂场363家,其中关停305家(西宁市208处、海东地区97处),清理河道垃圾2.1万吨,湟水河河道及沿岸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五)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加大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了规模化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力度,推进沼气池建设工程,鼓励和支持有机肥加工,加大农药化肥施用量的控制力度等措施。自2009年以来,在沿湟流域安排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中央专项及省级配套资金3亿元,占全省资金的56.94%,整治村庄391个,占全省项目村的51.72%,项目实施中与“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和“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紧密配合,农村环境整治从试点示范向连片整治转变,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取得进展。
(六)环保监管能力不断加强。省级和西宁市、海东地区、海北州的监控中心全部建成运行,实现了企业自动监控装置与国家、省、市州地三级环保部门联网,重点地区的环境监测能力明显增强。为全面掌握湟水流域水质状况,在流域内设置了18个监测断面(国控断面3个、省控断面15个),提高了对流域水环境状况的掌控能力。在区域交界处的海北金滩、小峡桥和民和桥断面建设了三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对湟水跨界水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在湟水流域14座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在33家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在58家企业安装了83套视频监控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覆盖面得到大幅度提高,实现了湟水流域重点污染源的“全测控”。
据监测表明:目前湟水河水污染势头已得到有效遏制,流域整体水质状况由2007年的重度污染转为2009年的中度污染,继而转为2011年的轻度污染。2012年7月,湟水流域西宁段以上水质达到国家三类标准,西宁、海东段水质达到国家四类标准,湟水河全流域水质已达到国家控制标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工作难点
(一)缺水性环境问题突出。湟水流域是全省最适于人居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65%,西宁地区超过72.9%,严重超过安全警戒线。随着流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农业用水量急剧增加,部分河段两岸工农业生产及生活用水超过湟水河承载能力,流域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21.3亿立方米,但实测平均径流量为14.96亿立方米,导致缺水性水质环境问题突出,河流纳污功能弱化。
(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亟待提高。西宁市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承担着流域近60%的污水处理任务,但由于两个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时间较早,当时国家尚无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一直执行的是二级标准,不能满足湟水西宁段治污的需要,急需技术达标改造。同时,随着东部城市群建设推进,海东地区互助、乐都、平安县污水处理厂需进行扩能改造。由于地方财政拮据,地方配套资金困难,沿湟各地的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建设、运行经费不足、运营成本高等困难和问题。日常维护、运行费用主要靠财政补贴,难以实现市场化运行,远未达到保本微利的运营目标,影响了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三)截污纳管工作尚需加大力度。虽然近几年我省加大了管网建设力度,主要城镇主城区管网覆盖率有大幅提升,但城镇管网雨污合流问题突出,城乡结合部、乡镇管网覆盖率不高,所产生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河的现象仍然存在。
(四)水土流失现象突出。流域气候干旱,植被覆盖度较低,水土流失面积大,工农业生产开发强度高,使流域西宁至民和出境河段河流泥沙含量远高于省内其他河流,多年平均输沙量1644万吨,是黄河干流输沙量的47%。调研中发现流域有些地区山体破损、植被破坏现象仍然存在,水土流失隐患比较突出。
(五)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沿湟企业多为重化工企业和屠宰、食品加工等废水排放企业,而这些企业污染排放占工业排放量的80%以上。加之有些老企业设施落后、设备简陋,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不匹配,治污效率不高。部分企业重经济效益,规避环保责任,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治污设施时开时停,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现象时有发生。
(六)违法现象依然存在。一是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生产、轻环保的问题,“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思路还没有根本转变。二是有关部门在行使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等职权时,不与有前置同意权的相关部门沟通,审管脱节现象突出,使有些法律规定落实不到位;三是有些执法部门对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严格依法查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加大了依法治污的难度;四是砂石料厂虽经集中整治,但偷采偷洗现象仍然存在,且有反弹可能。
三、调研组的意见建议
(一)明确综合整治思路,统筹谋划水生态建设
一是针对湟水流域严重缺水的问题,加快“引大济湟”等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进度,研究建立流域水量调配机制,逐步关停影响水质的引流式小水电站,改善水量季节性分布不均现象,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和枯水期水体纳污容量,从根本上解决湟水资源性缺水问题;二是以东部城市群建设为契机,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再生水利用及废污水湿地深度治理项目科研投入力度和资金支持力度,努力提升水污染治理水平,推进流域水质持续改善;三是加大湟水流域生态环境建设力度,提高林草覆盖率,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开展水环境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充分利用湿地工程和景观工程项目进行废污水湿地再处理,建设生态河道。
(二)扎实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提升流域治污水平
一要推进西宁市、海东地区和海北州截污纳管及河道整治工程,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进度,逐步在全流域形成比较完善的污水管网体系,努力提高污水集中收集率;二要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加快进行扩容改造,探索推进市场化运营模式,确保稳定运行;三要加大各工业园区治污设施建设,强化园区工业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实现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四要继续大力整治流域砂石料厂,在巩固沿湟各地已有整治清理成果的基础上,推进沿湟各地统一规划砂石资源的开采,大力推行以旱采代替水采的方式,切实规范行政许可,严防河道砂石料厂乱采现象反弹;五要加强基础工作,加大科研攻关和投入力度,搞清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程度,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治。
(三)加大监督力度,严查违法排污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一是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把环保准入关,执行好新建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从严审批“两高”项目,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和破坏;二是加大对违法排污、河道违法采洗砂、倾倒垃圾等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湟水流域污染不反弹;三是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狠抓污染防治设施和减排工程有效运行,积极探索和建立流域环境监督管理新机制;四是严格执行环境问责,对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目标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进行问责,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跟踪督查,落实整改措施;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五是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奖励措施,调动群众积极性,严厉查处和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高度重视工业结构性污染问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各级政府要切实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忧患意识,坚决纠正“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思路,树立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观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统一,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对涉及高风险的项目由经济综合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联合会审,严格把关。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全面推行环境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确保建设项目具备完备高效的污染治理设施。省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工业经济布局,坚持高起点规划,提高环保门槛,严格环境准入,不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从源头上控制“两高一资”工业污染。
(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修订《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经1992年12月1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后,分别于1998年和2005年两次进行了修订。这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省工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08年修订通过,对水污染防治的制度措施也进行了调整,所以《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部分规定已明显滞后,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修订该条例,依法加大保护湟水流域水环境的力度十分必要,也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已将《条例》修订提上议事日程,建议抓紧实施。
(六)建立健全流域治理的长效机制
建议省政府切实推进全方位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全流域综合整治联动机制和长效机构,进一步健全以地方政府为主的流域污染治理责任制,加强流域水污染治理政绩考核,严格兑现奖惩措施。建立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改变多头许可、令出多门、监管乏力现象,扎实推进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每一项具体工作。
以上报告,请在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