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治理工业污染是湟水流域污染防治的重点,也是难点。沿湟水流域重化工企业和废水排放企业较多,而这些企业的污染排放量就占了整个工业排放量的80%。而且,有些化工企业就建在人口密集区,并位于城镇上游,由此带来的污染影响较大。请问,对排污问题严重的企业采取了哪些治理措施?如何进一步建立对排污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沿湟企业能否在近2—3年内实现达标排放?
省环保厅长杨汝坤回答:
对排污问题严重的企业采取了哪些治理措施?
根据调查统计,湟水河污染负荷的62%来自生活污水,38%来自工业废水。湟水河流域涉水重点企业98家,日平均产生废水11.4万吨。主要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环保部门督促这些企业投资3.4亿元,全都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共上了128套,设计处理能力13.8万吨/日,目前废水日均处理率92.8%。其中像西钢、中铝青海分公司、西部锌业和黄河嘉酿等一些用水量较大的用户,还集中实施了废水深度治理和废水治理技改工程,处理后日回用水量为3.5万吨。如西钢2010年投资8000多万元建成污水处理和回用工程后,每天中水回用1.5万吨;还有通过专项整治,不仅解决了社会反响强烈,10年悬而未决的张氏集团大通仔猪繁育基地废水处理问题,还建成了废水沼气循环利用系统,实现了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时,为保证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行,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基本安装了监控设施,已有33家涉水重点企业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省、市、县环保部门联网,进行24小时连续动态监控,不适宜安装的企业环保部门加强了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检查。
二是大力推进企业提高生产工艺设备水平。我们对41家企业实行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原辅材料到能源消耗、工艺设施、内部环境管理等环节实施300余项清洁生产审核方案,有效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
三是加强加大了环境监管力度。前面汇报过,我们通过自动在线监控对企业治污设施进行24小时动态监控,若发现停运、掉线、超标等情况及时限时进行整改。对超标严重、问题突出的企业采取约谈形式,通报情况,同企业一起共同研究治理措施,明确目标和时限,督促加快整改。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经常、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对工业园区一些违法排污企业采取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等措施,甚至一度对相关县实行了区域限批,有效解决了一些突出环境问题。同时,按照引导守法与强化执法相结合的思路,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机制,率先在青海宜化等30余家重点企业开展了环境监督员试点工作,以提高企业环境保护自律行为,规范企业自主环境管理。
与此同时,与节能减排相结合,加大了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09年以来,共淘汰小碳化硅、铁合金、电解铝等500余万吨。省政府于2011年果断提前关停了对湟水河水环境有重要隐患的中星化工公司,使其搬迁升级改造,这对保障水环境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西宁市政府还收购关停了对湟水河城区段水环境有影响的朝阳水电站,使河道增加流量16m3/s,占平均流量32.3m3/s的49.5%,明显增加了城区河段的纳污容量。
如何进一步建立对排污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
建立对排污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是湟水河水污染治理的治本之策。一是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和依法治理,在继续建立健全政府和环保部门“双线”目标责任考核的同时,坚持和完善与重点排污企业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并把考核与污染减排有效地结合起来,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责任主体意识,增强考核的约束力。对超标严重的企业强化依法实行限期治理、行政处罚、征收超额排污费等措施。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形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企业法人刑事责任。二是严格排污许可制度。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标准严格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审工作,继续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开展排污权交易,以经济手段鼓励和促进企业开展污染减排。三是严格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强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进行动态监管,对流域废水产生量超过100吨/日的企业均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配套加强有效性监测,增强自动在线监控权威性;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环境现场检查制度,增加监督性监测频次,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和排污情况,使企业的污染排放和处理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内。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做好环境形势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排放重点企业和这些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查处和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沿湟企业能否在近2—3年内实现达标排放?
目前,流域工业企业污染排放达标率80%左右,排放不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主要集中在一些化工、屠宰、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其主要原因是污染治理与生产工艺、生产设施不匹配,治理设施管理薄弱等。我们通过对这些企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一一进行排查,有针对性进行整改,预计2—3年,重点企业的环保设施的有效运行率和稳定达标率可以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达标排放。
2、缺水型水质环境问题突出,河流纳污功能弱化,是造成湟水流域水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因此,采取措施给湟水输入一部分水,是解决湟水水污染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同时,严格控制水资源使用也是推进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请问,引大济湟工程的实施情况如何?针对湟水流域污染防治方面特别是推进节水农业和水资源管理方面目前有什么规划?采取了哪些措施?在调节平衡流域枯水期和丰水期水量方面有哪些考虑?
省水利厅副厅长张晓宁回答:
引大济湟工程主要由石头峡水库、调水总干渠、黑泉水库、北干渠一期、北干渠二期和西干渠六个子项目组成。工程分为三期建设。一期为黑泉水库和湟水北干渠一期工程,二期为调水总干渠、湟水北干渠二期和石头峡水库工程,三期为西干渠。(一)黑泉水库。为引大济湟工程骨干调蓄水库,总库容1.82亿立方米,总投资7.76亿元。工程于2002年建成运行,2006年8月通过国家竣工验收,为保障西宁城市供水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将作为湟水北干渠和西干渠的水源工程。(二)湟水北干渠一期工程。主要任务是向湟水北部地区供水,主要由116.4公里总干渠(其中隧洞86.06公里)、289.38公里分干渠及支渠组成。概算投资10.4亿元,总工期为5年。现已累计完成总干渠103.81公里,完成投资12.19亿元,2014年基本建成。(三)湟水北干渠二期工程。主要任务是城镇供水和农业灌溉,包括松多水库,一、三分干渠,部分支渠及田间配套工程。该工程项目建议书于今年10月通过水利部组织的审查,正按相关程序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四)调水总干渠。为引大济湟工程的关键输水工程,由引水枢纽、引水隧洞、出口明渠三部分组成。核定总投资16.55亿元,目前正待国家发改委核准。截至目前,引水隧洞累计掘进10.39公里,占总长的43%,完成投资9.49亿元。(五)石头峡水库。为引大济湟工程龙头调蓄水库,总库容9.85亿立方米,总投资9.96亿元。目前已进入大坝主体施工,累计完成投资3.8亿元,计划于2014年基本建成。(六)西干渠工程。主要任务是向湟水西部地区工业和农业供水,年供水能力1.82亿立方米。项目建议书于今年10月通过水利部组织的审查,正按相关程序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同时西干渠建前工程也于今年9月开工。
省农牧厅副厅长刘青元回答:
省农牧厅涉及湟水流域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划主要有《“十二五”种植业发展规划》、《青海省2008—2012年旱作节水农业发展规划》和《2012—2016年节水规划实施建议》。主要节水措施有:(一)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节水能力。以沿黄河、沿湟水发展带为重点,采取增施有机肥、复种绿肥等有效措施,不断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培肥耕地地力,提高耕地持水能力。(二)突出重点区域,推广关键节水措施。在湟水流域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关键技术,重点围绕全膜双垄栽培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温棚水肥一体化技术、测墒节灌技术、聚水保墒等技术推广,分品种开展节水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工作,使节水效率达到50%以上。一是抓好灌区农田节水技术推广。重点抓好滴灌、膜下滴灌、喷灌、畦灌等农田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推广,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二是抓好山旱地抗旱节水技术推广。重点推广地膜覆盖技术,继续搞好保护性耕作、旱作沟播、免耕条播、抗旱保水剂等抗旱节水技术。在主要农业县新建土壤墒情监测站,对主要农业区的耕作土壤进行墒情监测,指导节水农业生产。三是抓好设施农业区温棚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重点推广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技术。
省水利厅副厅长张晓宁回答:
一、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规划和采取的措施。2004年以来,相继编制完成了《湟水水资源评价》、《湟水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湟水流域综合规划》、《沿湟九县(市)水资源调查评价与优化配置》等一批专项规划。在具体工作中,着力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制定了沿湟地区用水总量控制,修编了用水定额,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管理制度,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二是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在流域内先后实施了农业、工业、生活等各领域节水示范项目,基本完成了流域万亩以上灌区节水改造任务,西宁节水型社会试点城市建设任务全面完成。三是完成了流域水功能区划,加强了入河排污口的调查评价,加大了对湟水水质的监测力度,及时为环保部门治污提供依据。四是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了《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为流域水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设了流域14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开展了黑泉水库、北川河地下水水源地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完善了湟水流域水功能区监测站网建设,定期发布《湟水流域重点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开展了重点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普查;西宁地区地下水水源关闭取得实质性进展,地下水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五是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实施了省中心、西宁、海东等地的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完成了43家重要取用水企业信息采集点建设任务。
二、调节平衡流域枯水期和丰水期水量方面采取的措施。按照《青海省水利发展战略规划》提出的目标,主要通过以下措施加以推进:一是突出开源。加快实施流域内水源工程以及调水总干渠、湟水北干渠、西干渠、甘河供水管线、西宁供水管线、海东供水管线和相关配套工程建设。二是强化节流。大力实施农业、工业和生活节水工程,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及湟水北干渠灌区支斗渠系配套步伐,完成西宁市城市管网更新和节水改造工程。有计划逐步关停流域内小型水电站,特别是引流式水电站,保持河道应有水量。三是加强管理。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起科学、完整、统一的“三条红线”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四是科学配置。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中的抗旱应急水源,加大水文地质勘察力度,开展旱区找水打井行动,积极探索洪水资源化的有效实现途径,逐步建立多库联调、河库联调的运行机制。扎实推进东部浅山干旱区水利综合工程规划,通过新建水源工程、原有工程提能达标、新建灌区的田间配套、小流域治理、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发展节水补灌等措施,解决浅山地区干旱缺水问题。通过这些措施,统筹安排好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确保枯水期和丰水期水量基本平衡。
3、目前,湟水流域工业企业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专题调研中,我们对原海北化工厂造成的铬渣污染感触很深。这个厂1988年9月动工筹建,1991年10月投入生产,1998年底破产,历史遗留的铬渣污染治理成本和代价很大。请问,如何汲取计划经济体制下环保法规不完善,工业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的教训?在制定湟水流域工业发展规划时如何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避免出现类似情况?在沿湟流域的工业布局上,怎样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的工业项目?
省发改委副主任王长安回答:
在此方面的总体考虑和总体要求是:(一)坚持规划指导。全省“十二五”规划、工业等专项规划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规划均对工业发展和污染防治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健全工业污染防控体系,加大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重点推进湟水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二)转变发展方式。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目录和青政办[2008]14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碳化硅、水泥等行业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科学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规模。积极推进特色发展、循环发展,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和特色生物产业,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布局建设了一批太阳能光伏产业、锂电池材料、有色金属精深加工、特色生物开发项目,并取得成效。(三)加强综合治理。通过民和下川口工业园区等园区建设,对海东地区的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产业进行整治,有效改善了青海“东大门”形象。加大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和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提高“三废”综合处理能力,大多数企业实现达标排放,部分企业实现污水“零排放”。
省经委副主任闫宝亮回答:
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强源头治理,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的工业项目,省经委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健全政策保障机制。2008年,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关于青海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以青政办[2008]141号、168号文件批转执行;2011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印发关于进一步控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过快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1]243号),省经委于2012年2月下发了《关于落实〈进一步控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过快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经办[2012]54号)。这些政策的制定,为我省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过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支持。(二)切实落实各项措施。一是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制度。2007年,省经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批转省经委关于〈青海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07]25号)的规定和要求,从2007年底开始,实施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估审查工作。2012年,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此项工作,按照国家的要求,省政府印发了《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青政办[2012]219号),对原有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省经委从2007年至今,共计对62个项目进行了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实现节能量20.17万吨标准煤。二是调整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原来各地区自行审批调整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批。三是从2008年开始我省已停止新建铁合金、水泥及单独的电石炉的备案和核准,从2011年10月起,对碳化硅、纯碱及单独的焦炭、甲醇等项目一律停止核准审批。四是对2008年10月以前批复立项的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纯碱、水泥等高耗能项目进行核查,截止2011年8月1日仍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手续一律作废,不得再开工建设。五是对2008年10月以后各地区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纯碱、水泥等项目,一律视为无效,对已经投产的项目,实施差别性电价。六是对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直至企业降低产品能耗,验收合格;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和工艺的企业,责令限期停产整改,直到全部淘汰更新。七是省经委于2011年9月下发了《关于建立重点用能项目供电审查制度的通知》(青经资[2011]412号),对年消费量3000吨标煤以上的新建项目实施供电审查制度;对现有的铁合金、钢铁、电解铝、电石、碳素、水泥、焦炭等项目一年内必须建成余热余压回收工程并投入运行,对新建的项目,节能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否则,一律实施差异性电价政策。八是对淘汰落后的产能必须按时就地关停,严禁“等量替换、关小建大”和异地搬迁改造。通过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实施,进一步有效遏制了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过快发展和能耗居高不下的势头,切实发挥了节能减排的倒逼机制,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了高耗能项目建设的门槛,从源头上进一步遏制了用能不合理的项目建设,对湟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4、湟水流域地处黄土高原边缘,部分支流由于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薄弱,在雨季期间泥沙俱下,导致湟水水体浑浊,湟水流域多年平均输砂量为1644万吨/年。加大流域内土地植被恢复工作力度,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切实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防止水土流失,应当是让河水变清的重要措施之一。请问,湟水流域生态保护、小流域治理、植树造林、防治水土流失有没有具体规划?具体有哪些措施?
省水利厅副厅长张晓宁回答:
2005年编制完成了《湟水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作为专题纳入其中;2012年编制完成了《湟水流域综合规划》,同样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作为专题涵盖其中。这些规划科学划分了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治理。近年来,我省坚持“东治西防”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注重把预防保护、生态修复、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耕作措施优化配置,大力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改造、生态修复、预防保护等重点工程,使流域重点治理区的生态得以恢复,环境不断好转,建成了湟源县小高岭、民和县柴沟、湟中县大掌、大通县景阳、互助县西山、西宁市长岭沟等一批精品小流域治理项目,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严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督促落实“三同时”制度,有效遏制了人为水土流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进程。二是加强预防监督保护,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坚决遏制新增人为水土流失。三是加大封禁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生态自然修复能力。
省林业厅副厅长赫万成回答:
一、专项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根据省政府安排,省林业厅编制了《青海省湟水河流域百万亩人工林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建设范围涉及西宁市四区三县和海东地区平安、互助、乐都、民和县的112个乡(镇),建设规模140万亩,建设内容以云杉为主的人工林基地。《方案》已上报国家林业局,多次进行了沟通,并按要求重新编制了《青海省湟水河流域百万亩人工林基地建设规划(2011—2020年)》。为尽快落实规划,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在青海省湟水河流域建设百万亩人工林基地的建议。我厅从2011年开始,加大了对湟水流域绿化造林的建设力度,共下达以青海云杉为主的乔木造林任务15.05万亩,灌木造林23.3万亩,封山育林20.6万亩,投资8753.0万元。投资标准乔木造林从每亩200元提高到300元,灌木造林从每亩100元提高到120元,封山育林从每亩50元提高到70元。为了进一步提高造林成效,我厅按照高标准造林的技术要求,乔木造林在国家每亩300元投资的基础上,每亩再配套投资900元,提高苗木规格,确保当年造林,当年见效。
二、湟水河流域林业重点工程实施情况。湟水流域是我省林业生态建设的重中之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安排,在湟水河流域实施了国家林业三大重点工程,即三北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从1979年开始实施,截止2012年,共计完成营造林面积1459.1万亩。退耕还林工程从2000年开始,截止2012年,共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任务321.65万亩。天保工程从2000年开始实施,截止2012年,完成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营造林203.3万亩。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一是争取国家加大对湟水流域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投入,加快流域生态保护进程。二是尽快争取实施湟水河流域百万亩人工林基地建设项目。三是积极争取湟水河流域145.7万亩水土流失严重的陡坡耕地实施退耕地还林项目,进一步巩固退耕成果。四是加大造林投资力度,强化高标准造林成效。
5、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之外,必须整合社会资源,发挥流域内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让群众起来监督。需要树立全流域治理的观念,更需要建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责任分明、监督有力的长效机制。请问,省政府对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在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方面是如何考虑的?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建立举报和奖惩制度方面有什么考虑?
省环保厅厅长杨汝坤回答:
一、对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方面的考虑。主要考虑是:一是在湟水流域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省级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协调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强化沿湟各地尤其是西宁市和海东行署治理领导机构的职责,建立综合治理并具有投融资性质的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拓宽和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在综合治理上,不仅要推广南川河主槽生态式治理模式,还要推广其投融资方式,充分利用信贷资金(包括世界银行贷款)、社会资金,将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实行捆绑式建设。二是进一步建立常态化流域水环境监测评估和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干流断面监控体系,建立和完善本省辖区跨界断面的水质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定期在全流域进行通报。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上下游之间污染赔付和补偿机制。三是加快修订《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湟水河水环境污染状况和发展趋势,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行业名录。搞好环境形势分析和重点工业园区的环境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应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从源头上防范产业发展的布局性、结构性和累积性污染的环境风险。同时,做好沿湟企业排污执行标准和排污许可调查,摸清底数,建好台账,依据湟水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的目标,适时提高综合治理的经,济技术标准。
二、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建立举报和奖惩制度方面的考虑。在社会监督方面,渠道比较多,包括网络及信箱、“12369”环保热线、信访、投诉,以及领导干部接访等等,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对这些渠道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这些渠道的知晓率。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公布流域水环境状况和治污情况,对违法排污企业和案件进行曝光。对于投诉举报迅速进行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对举报人的表扬和奖励制度,环保部《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对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据了解,河北、广东、河南、云南等环保部门分别制定了举报奖励制度,我们将按国家法规和《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依据举报的污染程度、性质、现场核实情况及发挥的作用等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
6、据有关方面研究,经过处理的再生水可以用于林木灌溉、厂区和草地绿化等,可节约水资源,也减少污染排放。请问,“十二五”期间,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方面有哪些具体的措施?
省发改委副主任王长安回答:
将污水处理厂出水深度处理后,用于农业灌溉、河道回灌、市政绿化、工业用水等,实现污水再利用,对于我省缺水地区节水、生态环保具有重要作用。2010年,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了《青海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1年,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咨公司评估组对规划进行了评估。“十二五”期间,主要是在人居规模较大的市、县,依托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再生水项目。目前,全省已实施三个再生水项目,分别是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其中:格尔木市再生水基本建成,西宁市再生水项目在建,德令哈市再生水项目已下达第一批中央投资计划,计划年底开工,这三个项目全部建成后,日处理能力达到9.1万吨。下一步,按照规划布局,结合实际,省发改委将开展西宁市城南、大通县和海东地区平安、乐都、民和县再生水利用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进一步加大向国家发改委的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我省再生水利用设施投入,努力提高全省污水回用水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赵宏彦回答:
我省已于2010年编制完成了《全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并于2011年3月通过了国家评估组的专项评估。规划目标是到“十二五”末,全省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厂覆盖率达到84.1%、污水处理率达到90%、污(排)水管网覆盖率不低于55%,再生水利用量占到污水量的10%左右,用于城镇园林绿化、草地喷灌、路面的降尘用水、人工湖蓄水及工业用水等,有效减少对湟水流域河水的利用。目前全省城镇已建设有20座污水处理厂,17座已投入运行,3座即将投入运行,其中湟水河流域建成14座,设计污水处理能力达41万吨/日。“十二五”期间,我省将按照《全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在3—5年时间内完成平安、大通等一大批城镇再生水设施建设项目,达到循环利用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目的。
7、随着国家对养殖业的扶持优惠政策不断出台,近年来流域内畜禽养殖场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大,由此带来的污染问题日益显现。请问,在湟水流域的养殖业布局上有哪些考虑?今后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治理拟采取哪些措施?
省农牧厅副厅长刘青元回答:
根据我省《“十二五”畜牧业发展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和产业整体提升的发展原则,在湟水流域的城镇郊区和川水地区重点建设奶牛、瘦肉型商品猪产业带和鸡蛋鸡肉饲养基地。在产业发展布局上,省农牧厅严格按照《畜牧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在此区域内自行建设养殖场的坚决不予批准。在政策扶持上,严格遵循“先认定,后扶持”的原则,制定下发了《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求选址必须符合本地区用地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要求,必须满足《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并在认定过程中严把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条件,项目申报材料必须附具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报告或批复。截止目前湟水流域认定省级规模养殖场204家,其选址均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2012年8月3日,省政府召开的湟水流域污染综合治理专题会议决定,今后严禁在沿湟流域、湟水河源头、北川河源头、黑泉水库周边、沙塘川沿岸等地的滨河地带审批新建集中养殖场,切实防止集中养殖面源污染。对这些区域的集中养殖场认定工作我厅已停止。
省环保厅厅长杨汝坤回答:
一是从“十二五”开始,国家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纳入污染减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分年度制定减排计划和减排项目。我省2012年共安排了16个项目,主要集中在湟水流域。同时,加大了扶持力度。今年环保部门从省级安排排污费260多万元,对7个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给予了补贴。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中安排中央专项及省级配套资金2339万元,建设集中式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4处,分户式畜禽养殖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2376套。二是今后我们将同农牧部门、各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强源头控制,做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规划和布局,严格建设标准。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严格要求企业和小区建设完备的畜禽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养殖场相对集中的地区建设集中式粪污处理场和有机肥场,实现畜禽粪便的集中收集、集中处理,促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清洁养殖水平。
8、在专题调研时发现,湟水主河道和支流采(洗)砂厂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管理不规范,有国土部门批的,还有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擅自审批的。审批程序不规范,监管不到位。虽经多次整治,但是偷采、偷洗的现象依然存在,而且有些采砂场名为采砂,实在淘金。请问,如何避免采砂许可与监管脱节的问题?就采(洗)砂问题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如何形成?如何做到既满足城市建设对砂石资源的需求,又引导砂石资源的规范开采,防治乱采滥挖现象反弹?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谢宝恩回答:
一、关于避免采砂许可混乱与监管脱节的问题。《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地下水及河道砂石等资源管理的通知》(青水[2002]112号)在采砂许可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在采砂许可与监管问题上,我们着重抓了以下环节:一是从源头上规范开采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开采砂石做到“两证”齐全,持证开采。严禁在湟水河主河道和在其流域一定范围内设置砂石采矿权,对已设立的采矿权,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防止重发证、轻监管。要求企业严格按照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开采,严禁超深越界开采。加强巡查,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非法批准开采或者无证开采的,一律予以取缔,并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关于采砂监管的协调联动机制。一是明确政府负责。政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水利、环保、住建、安监、监察等部门,科学制定本地区砂石开采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确保规范、有序地开采砂石资源。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加强联合巡查工作,加强与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作,对因非法开采砂石资源造成资源破坏的,在经过破坏矿产资源鉴定的基础上,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做到既查处事、又查处人。三是加强宣传工作。教育引导群众做到自己不参与非法开采,同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开采。对非法开采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四是上下联动。下级有关部门定期向上级反映砂石开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对砂石开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针对本地区在砂石开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努力建立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关于满足城市建设要求与规范开采问题。一是切实加强砂石开采规划管理。沿湟水流域的各市、县科学编制砂石资源开采规划,合理设置鼓励开采区、允许开采区、禁止开采区,严格执行砂石资源开采规划。根据实际需求,鼓励和允许开采区编制砂石采矿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定砂石开采范围,明确开采规模,引导企业在规划指导下进行开采,做大做强骨干企业,确保各地区城镇建设中的砂石需求。二是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多部门联动,加大对湟水流域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进行专题汇报。三是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砂石开采管理中的责任。要将湟水流域砂石开采的管理情况纳入对当地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中,严格考核。四是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湟水流域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投入,恢复植被、整治河道,确保湟水河流域生态安全。
9、在湟水流域实现“从根本上改善水质,早日还青海人民一条清澈的母亲河”的目标,需要通过若干基础设施建设来实现,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和污泥、固体废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河道综合整治、生态保护建设、水土流失治理等工程项目,而这些项目的实施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请问,今后几年针对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在加大项目支持和资金投入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今后还有什么打算?
省发改委副主任王长安回答:
按照《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1—2015年)》要求,今后,省发改委将坚持投运一批、建设一批、储备一批的滚动原则,加大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力度。一是加快推进西宁再生水利用工程、第三污水厂配套管网、第四、第五污水厂等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力争项目2014年建成投入运行;二是积极争取西宁市第一、第二污水厂提标改造,海东地区平安、互助、乐都、民和县城污水厂二期扩建等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推动尽快开工建设。三是努力推动湟水流域一批新的重点建制镇污水厂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力争“十二五”期间开工建设大通城关、湟源大华等人口集中的建制镇污水厂项目。
省财政厅副厅长陈锋回答:
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项目总投资53.64亿元。资金的筹措对保证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按期完成起着决定作用,省政府已于今年元月份批准了《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1—2015年)》,并对资金的筹措作出了明确的安排。湟水流域污染治理资金投资额大,需要多方筹措。一是要通过不同途径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二是加大融资贷款力度,三是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加大财政投入的措施主要有:1、积极配合省发改委等部门加大西宁市第四、第五污水处理厂以及西宁市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的争取工作,争取早日建成投入运行;另外,对符合“十二五”污水处理配套管网规划内的西宁市三县和海东六县污水配套管网通过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继续给予重点支持。2、采取多方筹资的办法,充分利用融资平台开展综合治理。目前,西宁市政府已与金融机构签订了湟水河流域结合治理贷款框架协议,初步落实银行贷款40亿元。海东地区也正在与金融机构洽谈,争取在年内将贷款落到实处。3、省财政对西宁市和海东地区融资平台办理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支持西宁市和海东地区积极争取金融支持,有效解决湟水流域综合治理资金。4、针对湟水流域现有排污基础设施薄弱的现状,支持省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无害化处置和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工程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配合有关部门,加大与财政部等中央部委的衔接与联系,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5、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投入湟水流域污染防治的机制。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建立生产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收费补偿机制,可通过向生产和生活垃圾产生单位收取合理费用的方式收回建设投资清偿银行贷款,维持正常的经营。
省环保厅厅长杨汝坤补充回答:
我补充一点,从环保口来看,主要有国家环保专项资金(这几年主要用于环保监测监管能力建设)、污染减排、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2009年以来,我们在湟水流域安排了农村连片整治项目中央及省级配套资金3亿元,占全省的57%,整治村庄391个,占全省的52%。明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50%以上的资金继续向湟水河流域倾斜,并率先在湟水流域启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时,积极组织项目,争取国家环保专项资金在生态修复和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上给予支持并表示明年还要继续支持。今年环保部已初步考虑对宁湖湿地项目给予支持。同时,在省级环保专项和排污费资金中加大对治污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的补助力度。
10、湟水水环境综合规划需要大量投资,仅靠地方财政投资远不能满足需要。参照甘肃等地的经验,广泛吸引民间和企业投资是很好的模式。请问,在湟水综合治理过程中,有关方面在协调衔接金融机构加大对湟水综合治理的信贷支持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今后还有什么打算?
省金融办主任鸟成云回答:
一、金融支持湟水河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一是加强政策指导,建立信贷支持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水利、环保等领域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省金融办出台了《关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会同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青海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政府主导、银企互动”的模式,进一步改变思路,更新方法,扩大融资总量,调整融资结构,逐步建立投融资长效机制。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各自业务范围,加强对湟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引大济湟工程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的投放、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做好对农田水利、节能环保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合理提高贷款比重,支持全省水利、环保建设。二是树立绿色信贷理念,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一方面指导银行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积极予以贷款支持。另一方面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严格准入限制,坚决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对湟水河流域企业贷款进行逐一排查,对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客户进行重点监控,对存量贷款中涉及“两高”和产能过剩的企业,纳入潜在风险贷款进行管理,制定压缩进度及目标,加快对“两高”和产能过剩的行业贷款的退出力度。三是强化债务融资工作,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为解决我省经济建设和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省政府积极加强与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衔接沟通,借助银行间市场优势,签订青海省人民政府、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三方合作备忘录,建立三方战略合作机制,为扩大我省重点项目通过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奠定了基础。
二、湟水河综合治理信贷投放情况。截至9月末,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各类湟水河综合治理贷款5.97亿元,其中国开行青海省分行贷款3.77亿元,青海银行贷款l亿元,交行青海省分行贷款l亿元,浦发银行西宁分行贷款200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湟水河综合治理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省金融办将按照省政府关于湟水河综合治理决策部署安排,协调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水利、环保部门的沟通衔接,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一是协调省财政厅研究运用财政贴息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湟水河综合治理信贷支持。二是积极促成国开行省分行与西宁市湟管委、西宁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推进湟水河北川河片区综合治理项目。三是会同国开行省分行协调西宁市政府完成对借款人湟水投资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充实其经营性资产,同时解决部分担保问题。四是积极引导和鼓励省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介入信贷支持湟水河综合治理工作。
11、在这次的专题调研时我们看到,目前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中,仍存在着管理水平不高、运行效率较低等问题,尤其是政府部门公司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表现的尤为突出,污水处理厂发挥的作用不尽如人意,“建厂容易、运行困难”的问题普遍存在。请问,如何创新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模式?推进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营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赵宏彦回答:
一、关于创新污水处理厂运行模式。创新污水处理厂运行模式,是保证污水处理厂实现科学管理和达标排放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我省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目前,我省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模式大致划分为4种,即:污水处理厂独立运行,与城镇供水企业、排水企业、供热企业捆绑组建集团公司运行,委托第三方托管运行,以TOT(转让—经营—移交)、BOT(投资+建设—经营—转让)方式特许经营模式。实践证明,引进省外具有高资质、高层次、高水平管理能力的专业管理公司,以TOT、BOT方式参与经营管理,有利于提升我省污水处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提高行业活力,促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但我省各县所处区域位置、环境条件差距较大,各地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具体采用何种模式,适合哪种类型,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基础条件、污水处理规模、企业管理能力等综合因素而定。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政策上不能搞一刀切。不主张一哄而上。因为不是所有的地区都适合搞特许经营,搞了特许经营也不意味着就能够免除或减轻政府财政补贴资金,有些地区更适合政府或国有企业直接管理运行。不论采用何种运行管理模式,总体要求是经处理后的水质要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标准才能排放,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得到切实保护。
二、推进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营的具体措施。为推进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营管理工作,我省采取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2009年7月31日省人大颁布了《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污水、垃圾处理、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道路、桥涵、广场、路灯、管线共用通道、园林等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的投资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特许经营。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实施意见的通知》,省人大颁布了《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运营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积极引导推进污水处理运营社会化、市场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在各项政策的引导下,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营管理格局已初步形成,并逐步向市场化运营的深度、广度发展。西宁市第一、第二、第三污水处理厂、互助、共和县污水处理厂已实现市场化运行,平安、乐都、循化、祁连等地区污水处理厂正在通过市场化竞争选择运行单位。
12、目前,湟水流域工业企业发展中危险化学品使用产生量日益增大,由此引发的突发性安全事故以及伴随的环境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加大。请问,在安全生产管理中,针对具有环境风险的安全事故防范措施有哪些?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汪山泉回答:
有效降低和严密防范具有环境风险的安全生产事故,既是安全监管的主要任务,也是省安监局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采取的措施是预防和减害并重,一方面,扎实做好预防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科学处置突发事故,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采取有效减害措施,对在事故状态下处置救援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毒化处理,不直接外排,保证不发生环境污染问题,具体有:一是严格安全准入审核。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核审批工作,严把安全距离、安全标准、安全准入,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要求建设项目设计要选择成熟、可靠的工艺线路、设备设施,配备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在装置设计和试生产阶段要实现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体系(HAZOP),提高装置设备的本质安全水平。二是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认真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要求化工建设项目都设置事故救援池和废水缓冲池,负责收集和处理事故救援所产生的混合液体。同时,在关键生产环节、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仓库等重点部位,要求企业设置防止环境污染的围堰、防火堤、事故贮备池等设施,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有效避免和最大程度地降低环境风险。三是积极建立联动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生产企业及矿山企业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70号),我们对具有环境风险的化工企业,建立了环保、经委、国土、安监四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长效工作机制,每年共同对化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四是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责,积极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企业各类安全隐患,积极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着力杜绝和预防环境风险。通过以上这些措施,有效避免和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安全生产事故而产生的环境问题。
13、近几年,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大了截污纳管的力度,成效明显。但是,在这次的专题调研时我们也了解到,湟水流域城乡排水管网体系还需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特别是要向城乡结合部和重点乡镇延伸,并实行雨水、污水分流。请问,“十二五”期间,湟水流域排水管网建设的具体规划有哪些?安排了哪些乡镇进行管网建设?同时,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在湟水流域重点建设哪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省发改委副主任王长安回答:
按照省政府《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1—2015年)》要求,湟水流域从单一污染治理向集生态保护、景观休闲、污染治理、防洪泄洪为一体的综合治理转变。“十二五”期间,结合《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坚持统一规划、适度超前、雨污分流、厂网并举的原则,在湟水流域重点建设一批环保基础设施:一是建设西宁市污水厂提标改造和海东地区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二是建设一批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三是建设西宁垃圾场渗滤液、海东临空工业园等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四是结合东部城市群和园区建设,对西宁市老化污水管网进行改造,并进一步补充延伸污水配套管网。五是启动实施湟水流域铬污染场地修复以及其它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赵宏彦回答:
根据省政府安排,我们编制了包括湟水河流域在内的《青海省黄河上游流域污水处理配套管网设施建设任务量“十二五”规划》、《全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除了预算内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我省计划安排政府奖补资金9亿多,用于建设1075公里的污水管网(其中湟水流域计划安排3.6亿元资金,建设358公里污水管网)。2011—2012年,除沿湟排污口和截污纳管建设投资外,我省对湟水河流域已安排了1.2104亿元奖补资金,实施了141.35公里的污水管网建设,范围包括沿湟水河流域的海晏县、湟中县、湟源县、平安县、乐都县、民和县等区域城镇,并按照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制原则进行管网建设。今后几年,我省将持续投资实施湟水流域污水管网建设,力争在2—3年时间内全面完成湟水流域的污水管网建设任务,早日实现对湟水河沿线城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测控,使水体污染环境得到大幅度改观。
14、实现还青海人民清澈的母亲河的目标,依法治理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随着我省工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涉及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做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请问,对涉及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是怎样考虑的?目前工作进行到了什么程度?针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特殊情况,准备制定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在防治水土流失、节约用水、河道治理,特别是在工业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有哪些考虑?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小煜回答:
一、关于《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工作进展情况。《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列入2012年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调研项目。今年,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拟了修订内容纲要。针对湟水流域主要面临的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多年来水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已形成修订草案初稿。下一步拟征求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和部分排污企业对草案初稿的意见,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
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一是明确政府责任,强化职能部门监管措施。在确立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继续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加大对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源头上遏止水污染违法行为。二是完善城镇水污染防治的措施。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管等内容采取规范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三是强化防治工业水污染防治制度。工业污染仍然是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要不断完善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明确禁止开展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四是加强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幅度,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权。
15、许多人大代表和群众反映,在湟水两岸路过或散步时经常看见河水上边漂浮着许多杂物,特别是生活垃圾,既影响河道的美观,也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请问,对湟水干流和支流河道的垃圾如何综合整治?对河道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清理是如何考虑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赵宏彦回答:
一、湟水干流和支流河道垃圾综合整治。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湟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2011—2012年,湟水流域地区全面开展了湟水流域河道沿岸两侧乱倾倒垃圾清理整治工作。各地落实责任,强力推进,集中清理多年积存在河道沿岸建筑、生活垃圾2万方,清理河道淤泥12.5万方,拆除直排河道厕所40余座和河岸乱搭建的违章建筑70余处,增设围挡围栏和配置垃圾收集箱、垃圾清扫运输车等设施500多个,安装禁止乱倒垃圾的警示标示牌150余块,加大环境卫生夜间巡查,查处乱倒垃圾行为30余起,同时加大河道沿岸自然生态及园林绿化建设,有效地遏制了向河道乱倾倒垃圾的违法现象,湟水流域河道环境卫生面貌得到了有效改善。
二、对河道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清理。着力建立堵、疏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堵”就是建立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水利牵头,环保、建设、国土等部门通力协作,镇、乡、村属地化监管及河长制、村包干制等责任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大责任追究及处罚力度。对易乱倾倒垃圾的地方要采取设置防护围栏、警示标志及专人守护防治措施,严防向湟水流域河道乱倾倒各类垃圾。“疏”就是给垃圾一个合法的去处,建立“户保洁、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处理”等模式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完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时清运处理产生的垃圾,实现垃圾处理日产日清,不乱倒不堆积。同时,加快河道生态水系、自然休闲景观、园林绿化建设,通过美化环境和工程措施提升群众保护环境意识,自觉维护湟水河流域生态及水质环境。
省水利厅副厅长张晓宁回答:
作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近年来,我们严格按照国家《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及我省实施《水法》办法和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河道巡查,开展水行政专项执法,严肃查处在河道内乱倒垃圾、违规采砂洗砂等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关于湟水流域河道垃圾综合整治,我再补充两点。第一,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主体,对河道垃圾清理整治、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城建、环保、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构建联动协调机制,加大对河道乱倒垃圾的查处力度,设置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垃圾的标志标识。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高群众的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第二,加强河道日常监管,维护涉河事务正常秩序。加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河道执法能力,采取定期巡查、经常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湟水干流进行日常监管,对支流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巡查登记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水行政审批监管力度,强化湟水流域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许可,规范河道采砂,依法严肃查处向湟水河道弃土弃渣、倾倒垃圾、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维护河流健康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