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日期:2012-03-06
字体:【 打印本页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审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充实,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1月22日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遵循和强调节约土地的原则,各类建设活动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这个意见,鉴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利用规划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建议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就这方面作原则性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草案表决稿第四条第三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表述需要进一步斟酌。根据这个意见,经研究,建议将本款修改为:“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的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农(牧)民住宅建设的可以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三、建议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