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必要性
文物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见证和载体。我省是中华民族最早的发祥地之一,历史文化资源丰厚,目前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83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座,馆藏文物一、二、三级文物4万余件(套)。加强全省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89年11月颁布以来,对促进全省文物事业发展、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07年修正后,我省现行《办法》与上位法规定相比明显滞后。二是全省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一些地方和部门文物保护监管措施不到位,文物保护机制不够健全。三是文物流失、损毁事件时有发生,文物市场亟待规范和引导。为切实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效解决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将近年来我省在文物保护实践中探索积累的一些工作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我省《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和《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起草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送审稿)》,法制办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公安、民族宗教等40多个部门和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在省内外进行了立法调研。召开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部分县政府代表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办法(修订草案)》已经2011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文物保护职责
文物保护是一项跨部门、多层级的工作,为健全文物工作体制,草案总则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文物保护中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文物保护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制度,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文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针对我省文物保护点分散,专业文物保护力量不足的情况,草案按照专业保护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要求,规定了文物集中地或有重要文物的乡镇政府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小组或聘用文物保护员(第七条)。为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草案第八条对文物、教育、科技、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知识,发布文物保护公益广告作出规定,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积极因素,鼓励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及合理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二)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我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草案新增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申报、保护规划编制等内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并就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文物安全管理、防护设施配备等提出要求(第十八条),同时,区分不同情况,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考古调查与发掘
考古调查和发掘是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为此,草案第三章明确了文物考古监督管理职权,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同时,针对建设工程或自然灾害等需要采取抢救性发掘文物的作了规定。
(四)关于少数民族文物保护
我省是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少数民族文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是我省重要的文化特色。鉴于近年来非法征集我省彩陶文物、宗教寺院文物和民族民俗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文物的抢救性保护,及时组织开展文物普查、修缮、征集、认定、收藏等工作,切实保护好、管理好我省这一优势文化资源。草案第四十三条对需要重点保护的少数民族文物进行了梳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文物合理利用问题
加强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是新时期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调动有关方面保护文物积极性的重要措施。草案专门将文物的合理利用单设为一章(第六章),对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用作出规定,规范了文物复制、拓印以及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影视作品等多方面的行为。特别规定了不得拓印出售、翻刻牵涉国家疆域、外交和民族关系的石刻文物(第四十七条)。为充分利用文物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草案第五十条作出规定,鼓励有关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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