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的说明(书面)

日期: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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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我州现行的《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于1985年5月18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年来的实践证明,《变通规定》实行的婚姻自由、结婚年龄等规定是可行的,适合于我州实际,对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2001年《婚姻法》重新修正。我州执行的《变通规定》立法依据相应发生了变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变通规定》进行修改。现将《变通规定》修改情况及主要内容作一说明:
       一、《变通规定》修改过程
       为了认真做好《变通规定》的修改工作,保证修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州妇联、州政府法制办高度重视,及时抽调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在修改过程中,将《变通规定》印发给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各部门根据本行业的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在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反复斟酌和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其他自治州对《变通规定》修改的好经验和做法,参照《婚姻法》,对《变通规定》进行了修改。
       2010年8月,州人大常委会与省人大常委会衔接修改《变通规定》立法项目的同时,召集相关部门安排修改事宜。2011年1月21日收悉州政府关于修改决定草案的报告后,及时征求省人大法制委的意见建议。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于25日召开主任会议审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并于2011年2月15日报经第十一届海南州委第83次常委会原则同意。2011年3月4日州十二届人大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改的依据
       本《变通规定》的修改依据是2001年全国人大新修改的《婚姻法》。
       三、修改的具体内容
       (一)修改第一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修改原因: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将原条文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五十条。并采纳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的修改建议。
       (二)修改第六条为:违反本《变通规定》者,应按照《婚姻法》第五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原因:现行的《变通规定》所依据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者,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已删除。为了明确违反《婚姻法》者的法律责任,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新《婚姻法》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违法行为分别情况,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变通规定》(草案)也应注重可操作性,对违法行为,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分别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以上说明,请与《交通规定》(草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