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和补充规定的决定的说明(书面)

日期: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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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和补充规定的决定》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和补充规定的简要经过
      为了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使单行条例和补充规定在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根据全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要求,州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州实际,及时召开主任会议,制定通过了《海北藏族自治州现行条例清理工作方案》。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方案规定,对海北州现行的18件单行条例和补充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过程中及时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州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解决了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州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自负责执行的法规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并由州政府法制办审查汇总后上报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州人大民族法制委员会对这些审查处理意见汇总后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认真研究论证、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其中问题比较清楚、意见比较一致、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6件单行条例和补充规定通过“打包”的形式,提出修改建议,经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和补充规定的决定》。
      二、关于修改的单行条例和补充规定
      修改的单行条例和补充规定共6件,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情况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第十四条中增加“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镇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二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颁布实施,因此,对条例第三十六条所依据的法律名称进行了对应的修改。
      (二)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的修改情况
      根据2006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青海省气象条例》,将第十八条中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必须在每年四至五月进行检测。”修改为“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的四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将第十八条中的“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经常性维护工作。并指令专人负责”修改为“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经常性维护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
      (三)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的修改情况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颁布实施,因此,对条例第二十八条所依据的法律名称进行了对应的修改。
      (四)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的修改情况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颁布实施,因此,对条例第十六条所依据的法律名称进行了对应的修改。
      (五)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修改情况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颁布实施,因此,对条例第三十二条所依据的法律名称进行了对应的修改。
      (六)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修改情况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以上说明请与决定一并审议。